理论教育 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内容——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研究成果

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内容——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法内容——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研究成果

(一)风景名胜区保护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了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内容。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1.管理、监督主体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原则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规划制度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需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和有关专项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禁限规定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

(二)自然保护区制度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保护或者恢复自然复杂性及其组成成分和持续的生态平衡具有特定价值的区域。根据环境和自然保护的目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大致分为景观保护区、生物保护区、古生物保护区、水文保护区、地址保护区。[12]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对自然保护区的界定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设立自然保护区

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地域范围特征为: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面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2.禁限规定(www.daowen.com)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注释】

[1]参见薛达元、蒋明康:《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页。

[2]陈志文:《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

[3]贾鸿雁、张天来编著:《中华文化遗产概览》,东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4]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0页。

[5]参见薛达元、蒋明康:《中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74页。

[6]常纪文、王宗廷主编:《环境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7]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58页。

[8]参见徐树建主编:《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9]于海广、王巨山主编:《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页。

[10]史玉成主编:《环境与资源法学》,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298页。

[11]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56页。

[12]参见高振宁、徐海根主编:《中国—俄罗斯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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