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都高度重视,在认识方面已经从单纯地生产木材与索取林产品扩大到发挥森林的多种社会效益与自然生态效能。尤其是维持整个自然界生态平衡的作用,已得到全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关注。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发展后续资源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15]欧洲最早制定森林法的国家是德国。德国早期的森林立法可谓是严格至极,对一般采野果等行为也进行了规定。1448年,德国巴登州发布了《林业条例》;1568年,巴伐利亚州制定了《森林和林业普通法规》。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后,新建的巴登-符腾堡州由过去的巴登州、符腾堡州和普鲁士州合并而来,新州分别沿用三地的原有森林法——1833年的巴登森林法、1875年的符腾堡森林法和普鲁士森林法,直至1976年《巴登-符腾堡州森林法》公布。再来看法国,1827年,法国就颁布了《森林法》;188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制定了《山地和恢复保护法》。瑞典在1903年通过《森林法》,其内容主要是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采伐量绝对不能超过生长量,否则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要求对采伐后的森林进行更新,尽快恢复植被,否则也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我们的邻国日本,虽然国土面积小,却一直非常重视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在1897年颁布《森林法》,1899年颁布《国有林法》,1914年公布《国有林施业规程》,1951年和1961年两次修改了《森林法》。随着1964年首次制定《林业基本法》,日本的林业政策体系走上了《森林法》和《林业基本法》两套引擎并行牵引轨道。[16]美国建国历史较其他发达国家短,但相关法令并不少,1836年起颁布联邦法令和一些林业法规,如1873年《木材培育条例》、1911年《威克斯法》、1976年《国家森林管理法》、1981年《自然保护区法》。有学者评价,在美国森林法体系形成过程中,1960年《多用途可持续生产法》和1976年《国家森林管理法》有着重要的地位。[17]
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也纷纷加强了各自的森林保护立法,如土耳其、巴西、赞比亚等。[18](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