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林木采伐制度及法律规定

林木采伐制度及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森林法》从通过采伐许可、采伐量控制、更新造林来保护林木的合理采伐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森林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林木采伐制度及法律规定

《森林法》从通过采伐许可、采伐量控制、更新造林来保护林木的合理采伐和利用。

(一)采伐许可

1.申请采伐许可情形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2.申请采伐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采伐许可主管部门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www.daowen.com)

4.禁止采伐许可情形

《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二)采伐量控制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这种采伐量的控制是一种预先编制管理的形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②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③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森林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三)更新造林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采伐单位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