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森林资源法治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森林资源法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森林法》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以落实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方式体现在不同的角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森林资源法治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实行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森林法》规定,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通过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以落实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方式体现在不同的角度。

(一)资金保障森林生态修复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强调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对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生态修复的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在大规模推进国土绿化的同时,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是指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三)禁止破坏森林

《森林法》对人为破坏森林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严厉惩罚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www.daowen.com)

(四)森林病虫害防治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对森林的病虫害预防和除治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的病虫害预防管理工作,确定对林木种苗的检疫和保护。

(五)珍贵木材及其制品、衍生物出口禁限

出口禁限主要体现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木材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并报国务院批准。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封山育林制度以及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加强保护;将党中央关于天然林全面保护的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形成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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