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的迁徙等活动,往往要经过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也类似地横跨很多国家。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谋求国际合作,各种国际条约也相继出现,如1867年的《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的《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0年的《保护非洲各种有用和无害的野生动物公约》、1902年的《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的《保护海豹条约》等。其中,《保护非洲各种有用和无害的野生动物公约》由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欧洲殖民国签订,是较早的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公约。该公约禁止无序屠杀对人类有用和无害的野生动物,鼓励建立自然保护区,但该公约受其签订者意图的影响,服务于狩猎以及象牙、皮毛贸易,所以在公约中认定毒蛇、蟒蛇、鳄鱼等动物应当消灭,而狮、鬣狗、豹等动物和部分鸟类应当减少。[22]因此,从其他层面上,该公约又不是彻底的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笔者认为国际上比较典型的条约有以下三个。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973年2月12日到3月2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关于缔结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全权代表大会,80多个国家代表出席了该会议。同年3月3日,21个国家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为《华盛顿公约》),该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共设25个条款,对野生动植物种及其贸易、科学机构、管理机构等明确定义,对三个附录中的物种进出口许可、豁免作出说明,并指出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23]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下于1992年签订的,目的在于保护可持续利用的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是第一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与可持续利用的全球性国际协议。该公约由序言、41个条款以及2个附件组成,多是就保护生物资源作总体原则性的规定,意义广泛而又深刻。[24]
(三)《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
《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又称为《波恩公约》《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是为保护通过国家管辖边界以外野生动物中的迁徙物种而订立,并经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承认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必须加以保护;对迁徙物种下定义,并且指出应被认为是有利的“保护状况”以及什么情况是“不利的”,将“承认保护迁徙物种的重要性和范围国在任何可能的和适当的时候为此目的而协议采取行动,特别关注保护状况不利的迁徙物种,为保护这些物种和它们的栖息地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和必要的步骤的重要性”作为公约的基本原则。
除以上三个公约外,还有很多其他国际公约,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世界保护益鸟公约》等。1981年4月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这标志着中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被正式纳入了世界的范畴,也表明了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除《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外,中国已加入了大部分的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公约,并与多个国家签署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多边、双边协定,中国也牵头了一些协定,为保护全球生态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25]
【注释】
[1]陈文汇:《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统计体系研究》,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2]吴宪忠、李志海主编:《森林资源管理学》,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3]转引自(清)吴楚材、吴调侯编选:《古文观止译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4](汉)司马迁原著,(清)蒋善辑,党艺峰整理:《史记汇纂》,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1页。
[5]转引自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29页。
[6]转引自王磊主编:《周秦伦理文化经典选读》,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6年版,第2页。
[7]转引自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85页。
[8]转引自姜涛:《曾子注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9页。
[9]参见杨宽:《古史探微》,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www.daowen.com)
[10]转引自(清)严可均辑,任雪芳审订:《全汉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3页。
[11]参见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2页。
[12]转引自杨文衡:《易学与生态环境》,中国书店2003年版,第185页。
[13]转引自方宝璋:《宋代经济管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经济日报出版社2017年版,第325页。
[14]王跃先主编:《林业政策与法规》,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40页。
[15]参见“2019年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揭晓”,载http://news.ipanda.com/2020/03/10/ARTI8SDnxTjD4OMK9k8zHGPR200310.shtml?spm=C98970.PqCIQovJ seHY.0.0,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5日。
[16]“跨境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大国行动”,载http://www.xinhuanet.com/globe/2019-03/20/c_13790452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7日。
[17]参见颜运秋、陈海嵩、余彦编著:《环境资源法》,中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34页。
[18]肖乾刚主编:《自然资源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页。
[19]转引自(清)吴楚材、吴调侯编选:《古文观止译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20]徐军、王洪杰:“国外保护野生动物法规简介”,载《野生动物》1989年第4期。
[21]王昱、李媛辉:“美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探析”,载《环境保护》2015年第2期。
[22]参见朱源编著:《国际环境政策与治理》,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23]参见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8页。
[24]参见赵永聚主编:《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概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25]“跨境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大国行动”,载http://www.xinhuanet.com/globe/2019-03/20/c_137904520.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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