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发表,国际资源与自然保护联合会、联合国环境计划委员会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呼吁各国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对野生动植物加以保护。许多国家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综合性法律,例如:罗马尼亚、蒙古、德国颁布《狩猎法》,苏联颁布《动物界保护和利用法》,泰国颁布《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匈牙利颁布《森林和野生动物法》,日本颁布《鸟兽保护和狩猎法》,澳大利亚颁布《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20]各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会遵循各自的野生动物存在特征和历史上的法律习惯,兹以英、美、日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为例说明。
英国以多部法律来保障野生动物生存、活动,如《动物保护法》《兽医法》等。这些法虽然较为琐碎,但面面俱到,并且还在根据形势不断进行修订。英国1981年制定的《野生动植物乡村法》,具体可以根据保护对象分为对野生鸟类的保护和对野生兽类的保护。
美国对野生动物保护采取的方式是制定法,针对一些特殊的野生动物物种还专门制定单行法予以保护,如《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迁徙鸟类保护法》《海豹保护法》《鲸类保护法》《秃鹰和金鹰保护法》。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提出《濒危物种法案》,确定了美国濒危物种名录制度。学者对这部法案的评价是:“它体现了濒危物种优先原则、豁免申请机制、生态评价机制、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诉讼制度的先进立法理念,赋予了美国政府定义濒危物种的权威和迅速采取行动拯救濒危物种的权力。”[21]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美国出台了《濒危物种法案》《荒野保护法》等法律。美国还颁布了很多法案来稳定野生动物保护财政来源,如《候鸟狩猎印花税法案》《皮特曼-罗伯逊联邦援助野生动物恢复法》《丁格尔-约翰逊联邦援助渔业恢复法案》《野生动物保护及再投资法案》等。(www.daowen.com)
日本的野生动物保护主要通过《鸟兽保护和狩猎法》来实现。1918年,日本颁布《狩猎法》,后于1972年修订,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鸟兽和狩猎正当化,规定了日本野生动物休猎区、狩猎区进入检查、野生动物禁猎地、狩猎区警察职权等。1993年,日本出台《物种保存法》,虽然立法目的并不是保护、保全受威胁的野生动物,但是该法对面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制定了很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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