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成果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启动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明确了对部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的保护。1986年,商业部发布《商业部关于严禁收购、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禁止乱捕滥猎、非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处于不断地尝试与进步中。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启动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对大熊猫等稀有动物进行特有保护。1956年,林业部颁布了《狩猎管理办法(草案)》,对猎枪的制造、销售、持有等作出具体规定。1957年,水产部发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196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强调对野生动物要“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合理利用。”[17]1979年,国务院发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提出建立禁渔区,对珍稀水生动植物加以保护,并规定了水域环境的保护要求。1973年外贸部颁发《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同年农林部发布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和《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草案)》。1979年,国务院发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应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名录和禁渔区、禁渔期等。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林业部等《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

1982年《宪法》在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同年发布《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后被1992年施行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取代。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明确了对部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的保护。1985年,林业部发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1986年,商业部发布《商业部关于严禁收购、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禁止乱捕滥猎、非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同年,国家颁布《国境卫生检疫法》并于2007年、2009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以纠正“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错误思想。

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他包含动物保护的条款则分散于《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等法律中。1988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规定保护的动物达335种,其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97种、二级238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颁布,后于2011年、2013年修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发布,后于2011年、2013年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发布,后于2011年、2017年修订)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文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条例,原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原林业部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该规章于1991年发布,后于2015年修改)。1992年,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199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后被201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取代。1997年,《动物防疫法》颁布,后于2007年、2021年修订,2013年、2015年修正。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将重点保护对象扩充到日常所说的“三有动物”。200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次修正,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的手续由批准变为备案,同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必须经检疫合格才能出售。2009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次修正,2016年进行修订时对立法目的、野生动物的定义、法律适用对象等都进行了修改,2018年第三次修正,将市场管制上的权力主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4月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作出指导。2020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www.daowen.com)

从新中国诞生到现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从未停步,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出发点也发生过巨大的转变,先是从“使用价值级”提升到“经济价值级”,然后又由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转变为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即对野生动物的立法角度由资源利用变为生态保护。立法角度的转变也改变了司法、执法工作者和守法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思路。因此,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处于不断地尝试与进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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