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古代素有对野生动物休养生息的保护观念,大禹曾有禁令:“三月遄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3],而这一时期设置的“虞”官,也成了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官职。[6]《礼记·月令》载,孟春之际,“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8]秦时《田律》规定每年二月到七月,禁止捉取幼兽、卵、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纲罟,违反者要被处罚。这些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思想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中也得以传承。
我国古代素有对野生动物休养生息的保护观念,大禹曾有禁令:“三月遄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逸周书·大聚解》)[3],而这一时期设置的“虞”官,也成了世界上最早的生态保护官职。《史记·殷本纪》中记载,商汤下令网开三面,成就汤德至矣,及禽兽。[4]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5]后又命人发文:“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不麛不卵,以成鸟兽之长。畋渔以时,童不夭胎,马不驰骛……”(《逸周书·文传解》)[6]《礼记·月令》载,孟春之际,“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7]《礼记·祭义》中提到,“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8]秦时《田律》规定每年二月到七月,禁止捉取幼兽、卵、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纲罟,违反者要被处罚。[9]西汉宣帝下诏:“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汉书·宣帝纪》)[10]南北朝、唐、宋、辽、元、清时期也均有帝王发布命令,对猎捕鸟类、珍奇异兽加以禁止,如唐朝时期发布《禁珠玉锦绣敕》[11],以消采捕珍稀鸟兽成衣的风气。宋太祖下发的《禁采捕诏》规定:“鸟兽虫鱼,俾各安于物性,罝罘罗网,宜不出于国门,庶无胎卵之伤,用助阴阳之气,其禁民无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仍永为定式,每岁有司申明之。”[12]宋太宗《二月至九月禁捕诏》规定:“禁民二月至九月,无得捕猎,及敕竿挟弹,探巢摘卵。”[13]清朝顺治帝下令禁止广东采珠,康熙免除向皇宫进贡鹰,雍正禁令使用象牙制品。这些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思想在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中也得以传承。(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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