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捕捞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捕捞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二)限额捕捞制度

我国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渔业法》第22条规定,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注释】

[1]陈静娜、赵珍、刘洁编:《渔业经济概论》,海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www.daowen.com)

[2]“2019年全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出炉!”,载http://www.china-cfa.org/xwzx/xydt/2020/0616/31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4日。

[3]陈静娜、赵珍、刘洁编:《渔业经济概论》,海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6页。

[4]参见陈静娜、赵珍、刘洁编:《渔业经济概论》,海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7页。

[5]戴瑛、裴兆斌编著:《渔业法新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页。

[6]秦天宝主编:《环境法——制度·学说·案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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