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在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必须正视的问题。以海洋捕捞业为例,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渔船数量的不断增多、捕捞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不断膨胀,我国的渔业曾出现过严重的过度捕捞现象。过度捕捞使我国海洋中的生物资源急剧减少,不仅违反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还使我国海洋内的生物多样性以及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与我国生态文明的理念严重相悖。另外,在我国大兴工业的几十年中,工业产生的大量废水以及废弃物往往随河流入海。目前我国排入海洋的工业污染物主要有石油、重金属以及含有氮、磷、钾、砷等元素的物质。这些工业污染物的排入量一旦超过海洋自身所能承担的数量,就会导致海水的富营养化。[8]从整体上看,海洋生态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①人类大肆向海洋排放工业、生活污染物。人们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往往不注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原因是当人们在某一具体的空间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后,海洋以其巨大的容量和流动力将污染物逐渐稀释、带向远处,看上去无论排放多少污染物,似乎都在海洋的可承载范围之内。②由于海洋资源储备丰富,且人类科技水平有限,海洋在某种程度上仍属于人类生产活动不可知的神秘地带,这种主观对客观的模糊认知导致人们总是肆无忌惮地攫取海洋资源而不用担心海洋资源有一天是否会枯竭。由此可以看出,海洋生态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海洋具有公地的属性,因而如无特别的约束,各国及地区在对海洋资源开采利用和海洋环境排污方面的态度只会再次陷入哈丁提出的“公地悲剧”。海洋生态文明是全球共同的话题,必须引起全人类的高度重视。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自1994年11月16日生效以来,得到了普遍接受,各国纷纷在自己国家的海洋资源保护法中体现出公约精神,践行公约中的义务。
海洋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在海洋领域的具体表征,是沿海地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根据当前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及海洋的特点,有学者提出海洋生态文明是对人海关系的认知、海洋开发与保护行为的规范、海洋管理体制、海洋经济运行方式、有关人海关系的物态和精神产品等方面的体制、决策、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以及人海关系的和谐性。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已成为沿海地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当务之急,是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9]这也直接促进了我国进一步完善海洋资源保护相关立法。海洋资源保护涉及海域范围、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海洋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我国虽无统一的海洋资源保护法,但相关法律对这些具体对象都各有侧重规定。
我国海洋资源保护法是由《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规范集合。[10]海洋资源保护法作为各国保护海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法律依据,其本质是各国调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www.daowen.com)
海洋资源保护法对于各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海洋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是提高公民海洋资源法制观念,促进公民参与海洋资源管理的好教材;是处理我国与别的国家之间的海洋关系,维护海洋资源权益的重要工具。”[11]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近代历史经济的飞速发展,源于人们从大河文明中走出,迈向了海洋文明,海洋及其资源对人类的发展至关重要;从现实中的各国利益来看,各国对海洋资源的争相开采,对各自海岸线、小岛屿主权的强硬态度,都是渴望获得更多海洋资源的基本表现。对于海洋这一全人类共有的资源来说,如能明确各国对其具体所有,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至于沦落于哈丁故事中的悲剧境地,联合国和各国政府法律所明确的守护海洋的义务也能更为实际地落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