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方面
1934年《泰勒放牧法》开启了公共草地持证经营的管理模式[16]。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一部特别的草原法,从总体上对草原使用、管理等各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但针对草原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普通法,如1978年颁布的《公共草地改良法》、1994年颁布的《草地革新法》等,其指向性和有效性较强。将草原视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的同时,美国高度关注草原的自然生态属性,并将草原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影响因子来加以保护和管理[17]。1960年颁布的《多用途持续生产法》、196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法》、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1976年颁布的《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7年颁布的《清洁水法》、1978年颁布的《公共草地改良法》、1994年颁布的《草地革新法》等法律[18]中,都有保护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内容,并对美国草原保护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关系法律化,为加强草原保护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也为草原生态评价和预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19]
(二)草原扶持政策
美国草原资源中40%由国家所有,60%是私有的。国家所有的天然草原主要通过租赁方式由私人承包使用;对私有草原,政府则通过鼓励草原科学利用试验研究与示范,使研究成果得到推广和应用。[20]美国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署实施的重大政策项目主要有三项:退耕(牧)还草项目、放牧地保护计划、环境质量激励项目。退耕(牧)还草项目始于1985年,目的是通过退耕(牧)还草减少水土流失和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措施是在退耕(牧)还草期间实行严格的土地禁用制度并对农牧民进行补贴(在特别干旱的年份,为减少损失允许农牧民在限定范围内进行适度利用)。补贴标准根据农田或草地的生产水平具体决定,但每户一年的补贴最多不超过3万美元。(www.daowen.com)
(三)草原普查与以“生态单元”为单位的分类管理
在草原监测方面,美国农业部采取全面普查和重点监测的方式,动态跟踪全国草原生态和生产力状况。草原普查5年开展一次,由美国农业部具体组织实施,对草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2000年,美国农业部开始开展草原重点监测工作,设立80万个草原遥感监测点用于了解总体情况,设立4万个固定监测点开展实地监测。此外,美国每年从重点监测地区取样4万份,并采取轮换监测的办法从不同样地采样3万份用于精确性测定或校准,其余区域草原情况根据同类型或相近类型监测样地数据通过统计模型进行预测。据统计,美国草原监测样地面积占全国草原面积的1%—2%,持续实施、覆盖面广的草原监测工作为研究制定科学草原政策、指导草原畜牧业生产打下了良好基础。
美国将每个草原生态区的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包括生态区的位置、类型、编号等,为农牧民和政府部门科学管理牧场提供了精准的参考。在土壤和植被调查的基础上,为方便草地资源管理,美国将草场生态类型细分至“生态单元”,并据此对草场的管理进行分类指导。“生态单元”是指根据气候、土壤、植被等条件划分的草地管理单元。[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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