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及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及实施办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基本保护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具体保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自然资源法治研究: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及实施办法

(一)基本保护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具体保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基本草原是指: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二)保护措施

(1)合理放牧。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

(2)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www.daowen.com)

(3)部分地区退耕还草、禁牧休牧、破坏禁止。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国家支持依法实行退耕还草和禁牧、休牧,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粮食、现金、草种费补助。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4)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三)草原自然保护区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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