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利用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二)占用审批制与征收、征用补偿
1.占用审批制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www.daowen.com)
2.征收、征用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利用保护
首先,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其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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