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草原资源立法沿革: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研究

我国草原资源立法沿革: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评价这是我国首次系统规定草原保护的措施。《草原法》后于2009年、2013年、2021年经历三次修正,于2002年经历一次修订。1993年,国务院发布《草原防火条例》。这标志着我国草原管理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有草原立法做保障的发展新阶段。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草原制度建设的成果丰硕,逐步形成以《草原法》为基础,以相关政策、规章为支撑,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草原制度体系。

我国草原资源立法沿革: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研究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及绥远,青海,新疆等地若干牧业区畜牧业生产的基本总结》中规定:“保护培育草原,划分与合理使用牧场、草场。”“在半农半牧或农牧交错地区,以发展牧业生产为主,为此采取保护牧场禁止开荒的政策。”1960年国家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在牧区要保护草原,改良和培植牧草,特别注意开辟水源。”1965年,我国草地管理建起了新制度,牧区牲畜发展到7400多万头,畜产品商品量大幅度增长,牧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13]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申了保护、建设草原的方针政策。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加强草原和农区草山草坡的建设,兴修水利,改良草种,合理利用草场,实行轮流放牧,提高载畜量。”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4条规定:“保护和发展牧草资源。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保持和改善草原的再生能力,防止草原退化,严禁滥垦草原,防止草原火灾。”有学者评价这是我国首次系统规定草原保护的措施。[14]为了加强草原的立法管理,国家有关部门从1978年开始草拟制定我国第一部草原法,后于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草原法》后于2009年、2013年、2021年经历三次修正,于2002年经历一次修订。1993年,国务院发布《草原防火条例》(后于2008年修订)。与此同时,青海、黑龙江、河北、内蒙古、新疆、宁夏等省、自治区和一些地、州、县(旗)也制定了本地方的“草原管理条例”或保护草原的通令、布告等法规,并公布施行,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这标志着我国草原管理和建设进入了一个有草原立法做保障的发展新阶段。

2000年,《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2002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3年,国务院发布《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4年《农业部关于严禁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的紧急通知》发布。2005年农业部发布《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土地管理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种子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www.daowen.com)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草原制度建设的成果丰硕,逐步形成以《草原法》为基础,以相关政策、规章为支撑,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草原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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