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4月3日,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开该稿征求意见。该稿共11章,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了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9个章节。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并突出能源开发利用应当与生态文明相适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念,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具体表现为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总则部分强化了政府扶持农村能源、能源市场化、标准化、节约能源、环保和国际合作的能源治理能力。《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较为特色的制度和原则主要有:
第一,能源战略规划制度。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想、战略目标、战略布局和战略重点等内容。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根据能源战略编制并实施能源规划,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现。能源规划包括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等。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能源规划。分领域能源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能源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能源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实施。
第二,安全、绿色开发、利用。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资源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能源生产、供应设施和场所应当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区或者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安全的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送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和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安全、绿色、集约和高效的原则,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水平。国家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生产结构,推进煤炭安全绿色开采,鼓励发展矿区循环经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
第三,能源安全保障。国家统筹协调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优化能源布局,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应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国家保障能源有效供给,满足国计民生的基本需求。能源生产、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能源供应合同,按时按量供应能源,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能源供应,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减少供应数量。国家按照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储备与产供储销体系相衔接的原则,建立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安全储备体系,科学设置储备规模,持续优化品类结构,不断提升储备效能。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提高应急能力。国家加强能源行业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能源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以及其他能源突发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第四,依托科技。国家鼓励和促进能源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广应用。国家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能源加工转换、能源传输配送、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以及能源安全生产等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能源研发创新平台,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支持、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注释】
[1]白玫、朱彤编著:《新能源产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广东经济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2]李剑玲:《低碳绿色城市发展的研究》,中国商业出版社2015年版,第54—55页。
[3]张小锋、张斌:“我国中长期能源碳排放情景展望”,载《中国能源》2016年第2期。
[4]张瑞敏、牛余凤:“生态文明视角下中国能源开发利用的法治与伦理思考”,载《社科纵横》2015年第5期。
[5]转引自胡德胜:“论能源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6期。
[6]参见蔡守秋、王欢欢:“论中国能源法的生态化”,载《时代法学》2008年第5期。(www.daowen.com)
[7][美]斯科特·L.蒙哥马利著,宋阳、姜文波译:《全球能源大趋势》,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02页。
[8]肖国兴:“《能源法》与中国能源法律制度结构”,载《中州学刊》2010年第6期。
[9][丹]亨里克·隆德著,王育民译:《可再生能源》,中国三峡出版社2017年版,第8页。
[10]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3页。
[11]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6页。
[12]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88页。
[13]江伟钰、陈方林主编:《资源环境法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页。
[14]吴钟瑚:“经验与启示:中国能源法制建设30年”,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15]胡德胜:“论能源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6期。
[16]蔡守秋:“能源法:立法助解能源之结”,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7日,第B01版。
[17]莫神星:“探讨我国能源法的基本原则”,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