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可再生能源法:生态文明视野与税收优惠

可再生能源法:生态文明视野与税收优惠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环境科学大辞典》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是人类利用后能够再次在自然界产生或出现的能源。[10]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即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可再生能源法:生态文明视野与税收优惠

(一)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

环境科学大辞典》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是人类利用后能够再次在自然界产生或出现的能源。可再生能源多为自然能源,如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另外,生物质能经燃烧利用后虽然消失,但只要其生存的环境适宜或有人的栽培,即可继续萌发、繁衍,并供人类永续利用,故生物质能是有条件的再生能源。丹麦的亨里克·隆德在其著作中将可再生能源描述为阳光、风、雨、波浪、潮汐和地热等产生的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源通常可在几年内得到重新生成和补充。[9]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专门调整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能源法》(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该法所调整的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其中,水力发电须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内容

1.制定总量目标制度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是指一个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总量作出一种强制性规定,是必须实现的一个国家目标。[10]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第8条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总量目标制度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即第7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制定总量目标制度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www.daowen.com)

2.可再生能源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专门规定了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3.可再生能源优惠补贴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优惠补贴制度主要包括补贴制度、税收制度、信息贷款制度、价格制度和担保信贷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第25条规定了优惠信贷制度,即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由金融机构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即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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