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之争、海界之争的核心是海底资源,尤其是天然气和石油。近年来,随着各种高新技术的应用,海洋油气勘探已经从大陆架浅海扩展至大陆坡、大陆基和深海盆地等深水海域,深海区的油气层也屡有发现。[7]
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由于制定国较少、公约存在缺陷,未能发挥预作用。1960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研究领海宽度问题,但没有达成协议。1973年12月,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该次会议历时9年,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反复修订,终于于1982年在牙买加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对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加入该公约。[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为17个部分,9个附件,共计446条,主要内容覆盖了用语和范围,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的自由,“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一般规定,最后条款,高度洄游鱼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企业部章程,调解,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仲裁,特别仲裁,国际组织的参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海洋国土不再仅仅是12海里的领海和岛屿。海底埋藏的宝贵金属资源、天然气、石油等使各国的目光转向存海必争。该公约生效后,地球上36%的公海变成沿海各国的专属经济区。[9]
【注释】
[1]参见张洪涛等:《矿产资源资产资本理论与实践》,地质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编:《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9),地质出版社2019年版,第1—18页。
[3]参见鲁夫、宝玲、阿心编:《自然资源法讲解》,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www.daowen.com)
[4]辛焕文、王心诚、姚南屏:《经济法基础》,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82页。
[5]蒋瑞雪:“俄德奥三国矿业生态保护立法的比较分析”,载《国土资源情报》2013年第12期。
[6]吴兴南、孙月红:《自然资源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7]吴显庆主编:《国际公共事务管理概论》,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8]鲍君忠主编:《国际海事公约概论》(第二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9]高兰:《冷战后美日海权同盟战略:内涵、特征、影响》,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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