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资源法
《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将土地资源法界定为调整因与土地有关的行为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法学大辞典》则将土地资源法定义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资源法具有与其他资源法不同的特征:①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和主体的广泛性。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其保护对象就是土地。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关系中,无论从所有权关系还是从管理保护、征用关系以及治理关系来讲,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主体。②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土地法对土地财产关系加以规范,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交易制度等。[7]
(二)促进土地生态文明(www.daowen.com)
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其所面临的危机使人们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提前规划土地资源并合理利用、减少污染,开启土地生态文明的大门。“我们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地球,而是从子孙后代那里借来地球,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与未来,我们要坚持代内、代际在土地生态环境开发利用问题上的平等权利,所有的土地利用必须综合考虑它们的长期积累效应。”[8]
土地生态文明的核心思想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条件(历史时期、空间地域)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并通过一系列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人地关系及人与资源环境的关系,以期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土地生态文明在生态上表现为土地质量无退化,使土地资源持续保持较高的生产力;在经济上表现为土地不断地被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即从数量一定的土地上产出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同时要能维持土地的这种高效产出功能;在社会上表现为土地利用不仅要满足当代人需要,而且要遵循各代人之间的平等,确保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即土地配置、利用及效益等方面在代内及代际保持公平。[9]
多年来,党和政府通过不断探索,协调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调整土地关系的专门法律——《土地管理法》。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土地日”成为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由此可见,我国对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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