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相关规则与公约:自然资源法治研究

国际相关规则与公约:自然资源法治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时对其进行了借鉴。该公约是目前唯一的全球性国际淡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公约,是在《赫尔辛基规则》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五)《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国际法协会从20世纪末开始对《赫尔辛基规则》进行全面修订,2004年通过了《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

国际相关规则与公约:自然资源法治研究

(一)《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

1921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国际可航水道制度的国际公约与规约》,是国际水道保护与利用的全球性条约,该公约界定了国际水道的定义、航行权、海关税收、工程建设及费用分担等内容。[22]

(二)《赫尔辛基规则》

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国际河流利用规则》(The Hel⁃sinki Rules on the Uses of the Waters of International Rivers),即《赫尔辛基规则》。它虽然是国际法学团体制定的文件,却是最早和最常被援引的国际水法文件,它的很多规则被认为是“适用于国际流域内水的利用的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除非流域国之间有公约、协定或有约束力的习惯另行规定”[23],因此也可以理解为是国际水道使用与保护的国际“软法”。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时对其进行了借鉴。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1994年《多瑙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合作公约》、1995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共享水道系统的议定书》、1998年《莱茵河保护公约》也都对《赫尔辛基规则》进行了借鉴,这些公约没有使用“国际流域”的提法,而是分别使用了“跨界水体”和“共享水道系统”概念。[24]《赫尔辛基规则》包括总则、国际流域水资源的公平利用、污染、航运木材浮运、争端的防止和解决办法,共6章37条,我国的王文革教授认为它对国际水法的贡献非凡。[25]

(三)《关于跨界地下水的汉城规则》

国际法协会在1986年通过了《关于跨界地下水的汉城规则》,该规则是对《赫尔辛基规则》的补充,它承认《赫尔辛基规则》界定的地下水包括不与任何地表水相连的封闭地下水。1992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和利用公约》是地区性国际水道条约的典型代表,美国、加拿大和很多欧洲国家都是缔约国。

(四)《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

1997年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于2014年生效。该公约共37条,分为七个部分:导言、一般原则、计划采取的措施、保护保全和管理、有害状况和紧急情况、杂项规定、最后条款。该公约是目前唯一的全球性国际淡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公约,是在《赫尔辛基规则》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从性质上来看,它属于框架性公约。它指出“国际水道”不仅是超国界的河流,还有超国界的湖泊、运河、水库等;规定水道沿岸国有防止损害的义务,并在第7条对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同时在第20条规定,水道国有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生态系统的义务。

(五)《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

国际法协会从20世纪末开始对《赫尔辛基规则》进行全面修订,2004年通过了《关于水资源法的柏林规则》。该规则重新界定了“国际流域”的概念:“一个延伸到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流域”,而“流域”的分界由水系统(包括流入共同终点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流域分界决定,它将不与任何国家地表水相连的跨国界地下水包括在内。[26]

【注释】

[1]郑永琴主编:《资源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2]邵丽鸥主编:《生命之源——地球水资源》,吉林美术出版社2014年版,第168页。

[3]张艳梅:《污水治理与环境保护》,云南科技出版社2018年版,第35页。

[4]邵丽鸥主编:《生命之源——地球水资源》,吉林美术出版社2014年版,第169页。

[5][俄罗斯]米哈伊尔·谢尔盖耶维奇·戈尔巴乔夫著,石国雄、杨正译:《苏联的命运:戈尔巴乔夫回忆录》,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308页。

[6][俄罗斯]米哈伊尔·谢尔盖耶维奇·戈尔巴乔夫著,石国雄、杨正译:《苏联的命运:戈尔巴乔夫回忆录》,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309页。

[7]参见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2页。

[8]邵伯定等编:《简明环境法辞典》,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年版,第94页。(www.daowen.com)

[9]参见吴兴南、孙月红:《自然资源法学》,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193页。

[10]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3页。

[11]张一鸣:“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12]张一鸣:“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13]陈进编著:《水·环境与人》,长江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203页。

[14]河海大学《水利大辞典》编辑修订委员会编:《水利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489页。

[15]参见贡力、孙文主编:《水利工程概论》,中国铁道出版社2012年版,第228页。

[16]参见贡力、孙文主编:《水利工程概论》,中国铁道出版社2012年版,第230页。

[17]佟占军等编著:《农村生态环境法律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29页。

[18]参见颜运秋、陈海嵩、余彦编著:《环境资源法》,中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1页。

[19]袁铭道编著:《美国水污染控制和发展概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0]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2页。

[21]周珂主编:《生态文明建设与法律绿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04—208页。

[22]刘恩媛:《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90页。

[23][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24]刘恩媛:《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

[25]王文革教授认为《赫尔辛基规则》对国际水法的贡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编纂并宣告适用于国际流域利用的国际法一般规则;明确提出“国际流域”这一概念,并对其加以界定;确认了国际流域的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规定了国家有责任防止和减轻对国际流域水体的污染。

[26]参见刘恩媛:《跨境环境损害防治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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