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解决方案

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政府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者,在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中扮演着管理者和参与者的角色,因而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37]。最后,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过程中应以规范自身行为为重点,同时发挥政府功能优势,当好“裁判员”[38]。《民法典》中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也间接为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值分配指明方向。

自然资源产权市场化进一步完善解决方案

(一)明确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中的定位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如何确权和交易背后反映的是政府与市场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配置过程中界线的划分,因而“需明确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36]。这一问题也可以转化为政府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管理的三个层次:我是谁、谁来管和怎么管。

首先,政府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者,在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中扮演着管理者和参与者的角色,因而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37]。多元化的身份使得政府看似在自然资源资产市场的管理中占有先机,但其功能发挥却受到内在性矛盾的牵掣——政府需要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过程中去协调自身的利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整体社会的利益。代理管理的最大问题在于代表者自身存在利己和利他的矛盾,因而很难摆脱寻租腐败,也不能保证交易效率。如何界定政府的管理权限,使其专攻所长,弱化其在市场中的其他职能而代之以市场效能是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的重心

其次,由于自然资源的生态意义,政府不可能对自然资源资产完全放手,而是要在明确各部门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和加强责任监督的基础上,努力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市场化提供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直接调整与政府公权间接介入相结合是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深入市场化的理想方案,但目前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确权工作仍在进行中,所以当前政府的主要任务仍在于宏观上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整理与保护进行把控与指导。

最后,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过程中应以规范自身行为为重点,同时发挥政府功能优势,当好“裁判员”[38]。除明确政府角色与职能定位、完成《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外,还应主动提高管理创新能力,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来加强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者对地方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部门的监督和指导[39],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尤其是对公益性强、涉及国家安全的自然资源资产[40],政府的行政手段坚决不能放松。(www.daowen.com)

(二)通过制度完善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环境保障

我国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法律规范较少,在《民法典》和个别具体的自然资源法中有部分涉及。要推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安全有序的产权交易环境是必要条件,而交易环境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做保障。

首先,立法机关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应在确保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注重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交易成本是影响产权交易的关键变量。如在交易规则中设置越多的产权前期审核障碍,自然资源资产通过市场配置来完成资源价值补足的目标就越难实现。常纪文教授认为对自然资源问题,能够通过产权和交易形式解决的,就应发挥市场的作用[41]。在市场主体的交互行为中,制度设计的重点应放在明确资产取得方式、权利的行使和自然资源权利救济机制上,作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交易相对人,这些直接关系到实际利益,是市场纠纷出现的主要原因和亟待制度明确的;在对市场主体权利的限制上,制度设计要突出对自然资源资产生态可持续的考虑,如交易的产权是林权和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则在用途变更上要进行限制。

其次,市场上产权的交易者之间不是零和博弈,而是一个资源流向高效率使用的过程,如斯密的逻辑般,通过市场机制,个体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无意间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效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流转带来的收益应如何分配,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其无论是用于生态公益事业还是以其他形式回馈社会,都应明确具体去向和分配原则。《民法典》中重申“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也间接为自然资源资产的增值分配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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