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反映自然资源的真正价格,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民法典》从物权等角度对部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流转问题进行了回应,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摸索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就需要明确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中的定位,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的环境。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部分则由集体所有。我国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时代,自然资源因其生产资料属性而被宪法明确冠以公有性质,自然资源资产的属性多年来也深受自然资源权属的影响。随着20世纪我国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方面,自然资源资产开始呈现出“空心化”趋势。有学者指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自然资源价值补偿不足”[1],将生产要素部分地或全面排除于市场外,商品价值构成就会有缺失的部分。另一方面,我国在自然资源的使用过程中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市场机制对自然资源的配置作用不充分。除此之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初期,都会面临以资源换技术来促经济的困境。
自然资源不只是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它的生态功能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人的价值追求由三方面因素决定:一是受已有经济基础的影响,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揭示了人的需求是在已获取的满足上不断提高;二是在面临取舍时往往能根据稀缺性来作出判断,如干净的水和排污工厂带来的经济利益,虽然两者都对一定时期社会发展起作用,但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人们会选择相对稀缺的一个;三是价值追求始终是一种主观态度,前两个因素对人和社会的选择而言只是重要参考,个人和社会的价值偏好才是决定的关键。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中高速发展阶段,中国制造与中国技术已相对成熟,国家发展无须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相反,资源流失、破坏等问题还会严重掣肘社会经济生活。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了人权的内涵[2],美好生活权的实现需要以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础,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让主体在利用自然资源时感受到其真实价值,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带给市场主体的反馈无疑是较任何主观测度更为准确和直接的方式,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市场化能让自然资源的价值补偿“到位”,产权不全同于物权,它突出了人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3],从而激励人们有节制地、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起到以市场机制来促进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避免自然资源的利用陷入“公地悲剧”。以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例,地方政府和生产者之间的权利交易是基于效率的选择[4]。巴泽尔认为当他人越能影响某资产的收入流而不需要承担成本时,该资产的价值就越低,“资产净值的最大化需要最有效地约束无补偿利用的所有权或所有权形式。”[5](www.daowen.com)
王万山和廖卫东教授总结了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变迁历程,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经历了从完全公有到使用权无偿授予再到市场化三个阶段[6]。1988年《宪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意味着资源资产产权开始朝着市场化方向转身。之后虽然一些自然资源相关法律开始规定使用权的交易制度,但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实践脚步缓慢,资源资产产权市场运行效率偏低。党的十八大以来,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速,为进一步促进产权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优势,解决所有者不到位和使用权边界模糊问题[7],2019年,《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中列明了近阶段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完善的方向[8]。2020年我国首部《民法典》颁布,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等通过明确“三权分置”赋予其作为资产流动的可能性,推动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市场化依然存在很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资源资产登记制度的前提是如何确定何为资源资产,但目前缺少文件或标准对之回应;资源资产权利间存在重叠之处,产权边界界定涉及产权的清晰度,也影响到产权交易的市场效率;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市场化来回应多年来自然资源公有制对资源资产带来的影响,但资源要素市场的相关操作规范并不完善,存在资产产权流转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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