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损害的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纠正以及弥补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总和。它是民主发展的产物,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采取撤销、变更、责令赔偿损失或补偿的方法,使违法或不当行为致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补救。[18]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监察。在自然资源损害上,行政救济的手段主要是自然资源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自然资源损害刑事诉讼
当自然资源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时,根据法律规定,要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需要通过自然资源损害刑事诉讼来完成。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法》第64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73条规定:“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设置了有关破坏自然资源的专门罪罚,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等。
【注释】
[1]参见张璐:“自然资源损害的法学内涵解读——以损害与权利的逻辑关联为视角”,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
[2]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24页。
[3]参见竺效:“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
[4]冯汝:“自然资源损害之名称辨析及其内涵界定”,载《科技与法律》2013年第2期。
[5]参见陈凤桂等主编:《基于生态修复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方法研究》,海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6]参见[美]雷吉娜·E.朗格林、安德莉亚·H.麦克马金著,黄河、蒲信竹、刘琳琳译:《风险沟通:环境、安全和健康风险沟通指南》(第五版),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1页。
[7]刘静:“略论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范围”,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www.daowen.com)
[8]张红振等:“环境损害评估:国际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载《环境科学》2013年第5期。
[9]参见[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10]Black's Law Dictionary,Published by West Group of America,1983.
[11]江伟钰、陈方林主编:《资源环境法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57页。
[12]任东方主编:《经济法概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页。
[13]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8页。
[14]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9页。
[15]参见任东方主编:《经济法概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9页。
[16]刘静:“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2019年第5期。
[17]张梓太、王岚:“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
[18]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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