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损害的概念
自然资源损害是一种结果状态,是自然资源侵权行为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依据,它会带来生态系统永久性或暂时性的毁坏,自然资源本身受到破坏的同时,人的财产、身体、精神上也会遭受损失。自然资源损害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然资源损害包括通过自然资源或环境造成的损害和直接对自然资源或环境造成的损害。狭义上的自然资源损害是指自然资源本身所遭受的损害。有学者以“权利—损害—救济”的法律逻辑,将自然资源损害定义为:民事主体的自然资源权益(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民事权利及权利行使所形成的利益)遭受到的不利益影响。[1]也有学者从损害造成的属性问题出发,认为自然资源损害由财产利益损失与生态功能损失共同组成。这是因为自然资源的概念本身就含有双重特性,除了生态价值,它还体现自然资源对人类的使用价值、经济价值,关注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有效性。美国的《油污法》中将自然资源损害定义为:自然资源的损害、毁灭、损失或使用的损失。
自然资源损害是指因环境侵害行为造成自然资源本身的重大不利变化,包括自然环境的改变、恶化、部分或全部的被毁坏、功能的丧失等。这种功能不仅包括经济意义上的功能,还包括生态、社会和美学等价值上的功能。其本质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群的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损害(www.daowen.com)
俄罗斯的姆·姆·布林丘克教授认为,生态损害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态要求所导致的任何环境状况的恶化和与此相关的受法律保护的物质财富和非物质利益,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和减少。[2]竺效教授则认为生态损害是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3]也就是说,生态损害特指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强调对自然要素的生态性质及生态的整体性的损害。[4]
自然资源损害与生态损害存在研究视角和关注价值属性上的差异,生态损害包含的内容往往比自然资源损害要大,但往往自然资源损害就代表着生态损害。自然资源损害所表现的丧失掉的生态价值部分直接表现为生态损害,而在研究生态损害的具体过程中,需要运用到自然资源损害的研究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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