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概念
《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对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定义是:根据国家的自然资源政策和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形成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使用、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的规则、程序和措施;是调整某项或某类自然资源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某项或某类自然资源工作或自然资源活动的法定化和制度化。此外,根据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程序,书中指出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主要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勘查制度、登记制度、开发审批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保护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也有学者将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直接定义为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王文革教授从狭义角度给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下的定义是:在自然资源法中,调整特定自然资源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整合性的规则系统。[2]该定义将自然资源的基本制度归纳为一个规则系统,客观反映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整体特征。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指在自然资源法律设立、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或是针对某一特定类型资源而形成专门的制度规则,或是对所有自然资源都适用的规则制度。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这是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特殊之处,它是以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以及以自然资源为核心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物质基础”是自然资源,由调整这个基础之上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组成的特定体系就是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了解自然资源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认识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前提,“必须以调整对象中不同类型环境社会关系的特点和需求为基础,在法律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以使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调整在最大程度上做到有的放矢。”[3]
2.体系性特征(www.daowen.com)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通常由多个规范组成,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当然,在整个自然资源法律的大体系下,还存在很多个具体制度的子体系。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特征使之区别于自然资源法律原则和法律措施。正因为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具有体系性的特征,完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会对促进自然资源法律规范有重要的意义。
3.实操性强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具有较强的实际可操作性。“由于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和具体而完整的规则系统,因而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4]实操性强也是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区别于自然资源法律原则的主要表现,特定而明确的调整对象和具体的法律规范意味着它可以直接应用于实践。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是自然资源法成熟与完善的重要标志。[5]
4.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
任何制度都有其基本精神和理念作为整个制度体系的支撑。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是生态文明,一旦脱离了生态文明的制度理念,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就失去了灵魂和目标。因此,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必须紧随生态文明的精神内涵,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基本理念,以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去指引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将生态文明的理念贯彻到自然资源法律的立法、守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制度规则中体现生态文明的意义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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