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的产权与用益权分立原则是建立在自然资源产权化和有偿使用的基础上的。自然资源产权化和有偿使用要求必须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强化资源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流失。同时厘清资源价格体系,扭转“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产品高价”的错误思想理念。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要求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法律规定的税费,提高利用自然资源的成本,增加保护自然资源的收益,以利于自然资源容量的恢复、整治、再生和养护,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里,直接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称为利用者,利用者不仅包括自然资源的使用者,还应包括自然资源的受益者。[33]需要建立健全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大力发展资源产业,鼓励和扶持资源在生产活动、缓解自然资源上的供需矛盾,加强对资源核算的研究和实践,建立资源核算制度,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34]
产权与用益权分立原则就是建立在这些基础之上的,使自然资源的用益权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中分立出来,以提高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发挥市场对自然资源用益权的合理分配职能。(www.daowen.com)
例如,在土地资源方面,目前我国主要完成的任务是破除现阶段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实现土地权利“三权分置”在保持自然资源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探索使用权、收益权(承租权、经营权)的灵活配置,以激励土地资源的开发、使用者,从而达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笔者曾经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方面改革的讨论中已经看到: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属性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兼顾了国家、集体、农民各方利益,是有效的所有权制度安排。但集体所有是一个弹性很大的制度空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明显,土地集体所有的意义在不同区域差异很大。比如,在广东南海、浙江温州、江苏昆山等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强度”明显要高。在承认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一些地方采取类似“反租倒包”的做法,对农地的支配能力大大增强,一些地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已经后退至仅保留获取租金收益或股份分红的权利。而大部分主要农区和中西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拥有的资源和支配力量不足,集体所有权大部分情况下处于虚置状态。“三权分置”可以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效率,适应自然资源多种属性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我国应继续加强研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相衔接,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立,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着力解决权力交叉、缺位等问题。应处理好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加强探矿权、采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衔接机制;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构建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权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深入研究土地资源资产价值、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收益分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问题,总结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践经验,以构建我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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