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法治的研究

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法治的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内涵就是由自然资源法确认并在自然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资源的价值关系。笔者认为,这一对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界定更贴合于我国生态文明视角下对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表述。[15]姜渊、李明华:“自然资源法法律关系的法理学重构”,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生态文明视野下自然资源法治的研究

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3]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它必然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的价值。其次,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最后,它是能被人利用改造的,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利用。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产品和自然资源社会行为。[14]

但事实上,对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考察,应不只是基于自然资源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应有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人与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内涵就是由自然资源法确认并在自然资源法实施中形成的人与自然资源的价值关系。已有学者提出了这一观点,并认为自然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在遵循自然资源绝对的客观规律前提下,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人与自然资源关系的影响力。[15]从这个角度出发,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也可以简单定义为人类在与自然资源互动过程中,根据自然资源法规定所形成的以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人与社会、自然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一对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界定更贴合于我国生态文明视角下对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表述。

【注释】

[1]姜渊、李明华:“自然资源法法律关系的法理学重构”,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2]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新编常用法律词典》(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3]《列宁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20—121页。

[4]参见吕世伦、公丕祥主编:《现代理论法学原理》,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18年版,第318页。

[5]参见徐运全:《公民法律基础知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2页。

[6]吕世伦、公丕祥主编:《现代理论法学原理》,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18年版,第318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页。(www.daowen.com)

[8]《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石油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6页。

[9]转引自张孝烈、钟澜编著:《自然资源法新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10]张孝烈、钟澜编著:《自然资源法新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11]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页。

[12]王文革主编:《自然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页。

[13]张孝烈、钟澜编著:《自然资源法新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14]参见封志明、王勤学主编:《资源科学论纲》,地震出版社1994年版,第219页。

[15]姜渊、李明华:“自然资源法法律关系的法理学重构”,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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