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自然资源法律关系,对特定自然资源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作为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在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自然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国家。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中规定了每一个国家享有根据其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国家在自然资源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表现有双重性质。[9]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根据《宪法》确认的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履行对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能。同时国家也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国家行使这种权利有着特殊的方式:国家可以把特定自然资源的部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国家仍在事实上占有着这部分资源。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具有天然性,与《民法典》物权编中其他渗入了人类劳动的物相区别。
第二,国家机关。国家执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及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实现。国家和集体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行使。但是国家和集体是抽象的概念,必须由相应的机关或理事机构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但国务院不可能有行使全部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力。地方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行使一定范围内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利。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水利、地质、矿产、渔业、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来负责管理具体自然资源的相关工作。它们受国家的委托,依据自然资源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来对自然资源进行计划指导、行政干预等各种调节和监督管理工作。[10](www.daowen.com)
第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是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最基本的单位。市场化配置自然资源的使用主要是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国家出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实现的重要形式。国家垄断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的一级市场,自然资源使用权坚持有偿出让原则,保障了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这些取得了自然资源部分使用权限的单位和组织,在从事生产建设和社会事业活动时,必须按照有关自然资源法的规定,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以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科学、文化目的。
第四,个人。个人也可以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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