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资源法治:法律关系与自然规律的统一

自然资源法治:法律关系与自然规律的统一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历代法学家的眼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几乎成为法律关系的代名词。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主体意志的统一。虽然法律关系体现的是行为主体的意志,但从根本来看,这些意志的背后都有客观规律做支撑,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它具体的表现方式。法律关系不仅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运行为核心的社会规律的支配,也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

自然资源法治:法律关系与自然规律的统一

法律关系这一法理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与“债”的概念。法律关系的概念起源于私法,是指法律框架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当时统治者立法也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协调社会管理。在历代法学家的眼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几乎成为法律关系的代名词。[1]对法律关系最经典的表述是: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并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基本思想,就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是人维持生存活动的(结果)形式”[3]。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志)社会关系的范畴,是物质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上层建筑。[4]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法性。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最根本的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关系,事实关系不需要合法的形式,但也可以成为法律适用时的重要参考。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第二,特定性。法律关系往往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5],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它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特定于这些特定主体的,没有特定的主体,法律关系就失去了依附的根基,就会不复存在。

第三,意志性。前文已提到过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志)社会关系范畴。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主体意志的统一。(www.daowen.com)

其一,国家意志的制约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必然体现出国家的意志。而国家的意志代表着社会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

其二,主体意志的直接体现。法律关系是主体意志的直接表现方式,很多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双方意志而生的,也有一些是由单个主体意志就可以决定产生的。“不论哪种情况,法律关系都表现为意志(主体)对意志(主体)的相互关系。”[6]

第四,客观性。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就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去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7]也就是说法律关系具备客观性的特征,是受物质条件制约的。虽然法律关系体现的是行为主体的意志,但从根本来看,这些意志的背后都有客观规律做支撑,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它具体的表现方式。法律关系不仅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运行为核心的社会规律的支配,也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

一般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关系又可以进行很多种分类,如调整型法律关系、保护型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单项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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