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词典》对内涵的定义是“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综合,也就是概念的内容。”事实上,事物的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内涵是对事物内部特质的指向,往往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外延是指适合于某一概念的一切对象,即概念的适用范围。《中华法学大辞典》和《资源环境法词典》对自然资源法的概念定义为: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这一定义只是反映了部分自然资源法的内涵,但仍未说透自然资源法的本质属性。
其实,就法的本质而言,马克思认为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一经济条件下,不同阶级对同一事物的立场不同,统治阶级需要制定法,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以让被统治阶级服从他们的意志。因此,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不同时代经济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不同。自然资源法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情况下,人们广泛利用自然资源时出现的。不同社会制度下自然资源法的性质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将这类法律作为其垄断自然资源,用以奴役和剥削劳动人民的工具。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广大人民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制定了自然资源法,其目的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国计民生,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2]自然资源法的发展史也可以理解为统治阶级对自然资源意志的发展史。从这个意义上,自然资源法可以理解为是由国家统治阶级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反映的是人民对自然资源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反映的是人民对生活在美好自然环境中,与其他生命和谐共处的向往和子孙后代可以公平、持续享有这种生活权利的意志。(www.daowen.com)
但是,在理解自然资源法的内涵时应注意:自然资源法不是对自然资源包罗世间万物且固定不变的立法,它也有自己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特定保护对象。自然界的物质在不停地发生转换,而只有当它们对人类有了利用价值时才能称之为“资源”。因此,自然资源在人们不同的历史时期不断地发生变化,自然资源法往往是择其重点以录之,其对象、内容也在不停地随之发生改变。
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规范。[3]自然资源法调整的对象的种类丰富且繁杂。有学者将之主要概括为自然资源权益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和与上述两类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经济关系。制定自然资源法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法律的相关规范来管理、约束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行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阻止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改善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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