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协调和调整的方法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协调和调整的方法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于2月底前报审计署综合机构汇总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下达。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协调和调整的方法

(一)审计项目的含义

审计项目是指按照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的具体对象进行划分的审计活动的种类。

审计项目有定期性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项目、专项性审计项目之分;当然也可以分为必审项目、选审项目和自定项目。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政府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1)自行安排项目。自行安排项目是各级审计机关根据自己的力量情况,在本机关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内自行安排开展审计的项目。

(2)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统一组织项目是上级审计机关为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所确定的、在所辖区域内由下属各级审计机关统一开展的审计项目。

(3)授权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属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除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外,上级审计机关还可根据审计机关力量情况、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被审计单位社会经济、地理分布特征及接受审计情况,从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体系的整体功能作用、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审计监督、扩大审计影响出发,根据需要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4)政府交办项目。政府交办项目是各级政府按照一定程序,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项目。我国的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本级政府领导。因此,对政府交办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各级审计机关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列入项目计划。

(二)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与协调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统一由各级审计机关的综合部门具体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坚持充分利用审计资源、突出重点、安排任务均衡和避免重复、交叉的原则。

编制期间审计项目计划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上级机关的要求、上年审计工作的情况以及所审范围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和群众揭发的事项。审计期间计划编制程序为:(1)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数量、单位以及审计的种类和方法、审计的范围;(2)根据审计任务繁简程度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各项审计的人数和审计工作时间;(3)根据审计人员的素质情况,确定各项审计的负责人。

审计项目安排一定要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政府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的顺序。审计项目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审计项目安排的指导思想、主要项目、审计目的、审计内容的范围和重点、分工安排和组织实施、完成时间要求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等。审计项目计划由文字和表格两部分组成。文字部分主要说明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度业务工作安排的指导思想和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依据以及所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完成计划的主要措施等。表格部分主要列明审计项目的名称、类别、级别和数量以及完成计划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责任单位、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其主(监)管部门和所在地区等(见表14-1和表14-2)。

表14-1 期间审计项目总计划表(www.daowen.com)

表14-2 期间审计项目具体计划表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安排意见,综合机构汇总提出计划草案,11月份征求有关地方审计机关和审计署派出机构的意见,经审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下达。

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应当积极落实审计署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任务。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负责制定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会签,并报经署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计划,于2月底前报审计署综合机构汇总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下达。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3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事项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三)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机关应当努力完成。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1)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调整意见;审计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署派出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审计署综合机构协调,并报署领导审批后于9月底前下达执行。

(2)地方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3)政府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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