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个项目的审计来说,审计机关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即标志着该项审计工作已基本结束,但对审计机关的整个审计工作来说尚未结束。《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宏观经济管理中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审计机关还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一规定,确立了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
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一是要求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二是要求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三是要求政府审核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www.daowen.com)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政府审计机关除了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外,还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对外公布的形式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出版物;互联网;新闻发布会;公报、公告;其他形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事项有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公布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影响。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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