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和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决定是审计机关作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法律文书。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3)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4)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www.daowen.com)
(5)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根据有关规定,审计处理的种类主要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便监督执行,重大问题还应抄报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审计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文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接到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既不对审计决定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审计法》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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