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所谓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审计署申请审计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或设立派出机构的审计机关或者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表12-12)。
表12-12 不受理审计复议裁定书格式
审计复议机关的审计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其职责是:审查、受理复议申请,查阅文件和资料,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复查申请审计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拟订审计复议决定;向审计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因不服审计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审计复议期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会停止执行,如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审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申请人停止执行审计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的,可决定停止执行。(www.daowen.com)
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必要时可采用调查方式。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及其委托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书、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复议机关、被申请人不得拒绝。在审计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审计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可以说明理由撤回复议申请。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拟订审计复议决定稿,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后,制作复议决定书(表12-13),分别作出下列审计复议决定:
(1)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主要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确定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表12-13 审计复议决定书格式
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如情况复杂,可经批准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表12-14)。
表12-14 审计复议延期通知书格式
2003年新修订的《美国政府审计准则》分别规定了财务审计、鉴证业务和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也就是说,对财务审计、鉴证业务和绩效审计规定了不同的工作程序。如在绩效审计现场工作准则中充分强调了计划工作、督导工作、收集证据工作、记录审计底稿工作等。随着国家审计领域的不断拓宽,对不同的审计内容规定不同的审计程序自然越来越必要。我国审计署对专项审计调查工作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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