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和减少审计风险,均要求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
(一)衡量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标准
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审计报告的质量,衡量工作底稿质量的标准是:
(1)写入工作底稿的事项是否真实、贴切,与事实核对无误;
(2)写入工作底稿的证据是否经过验证、鉴别,具有胜任性和公认性;
(3)写入工作底稿的旁证是否引用准确、完备,具有充分的政策法规依据;
(4)写入工作底稿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经得起审计会议的审定和上级审计机关复审的检验。
审计工作底稿应避免以下缺陷:①没有明确的标题,没有注明编制日期、资料的性质、资料的来源以及工作底稿编号;②对最初审计时发现的问题疑点未加以整理和记录;③没有对所列的问题表明审计人员意见;④没有取得关于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证据;⑤没有明确记载已经办理的审计手续;⑥没有明确记载参照审计人员的意见所修正的记录;⑦编制审计报告所需的证据不够充分、适当或不具备足够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来支持审计人员所表示的意见;⑧没有记载有关资产管理、成本制度和待处理事项的调查结果;⑨没有对询证的复函加以汇总和分析;⑩有关人员签章不全,工作底稿不规范,填写方法不适当。
(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是对审计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审阅工作,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编稿人员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计工作纪律,遵守审计工作规范;减少差错,防止审计事故发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主要是:
(1)查明是否依据审计准则执行审计业务;
(2)查明所收集的审计证据对形成审计报告和决定是否必要而充分;
(3)查明审计工作底稿本身是否具备了应具备的条件,并正确地进行编制。
(三)审计工作底稿复核的内容和方法
《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第12条指出,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各复核人在复核时应当作出必要的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第13和第14条指出,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作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在复核工作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作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出由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1.现场复核的内容
现场复核是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事中监督和核对,复核内容有:
(1)审计方案预测的情况与审计工作底稿中证实的情况的差异,检查分析差异发生的原因。经过审阅,对审计方案作相应的调整或及时指导编稿人作出相应的补充编制或补充查核。
(2)复核是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在通常情况下预测不到的重大审计案件以及是否需要对方案或人员进行相应的调整。(www.daowen.com)
(3)复核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
2.定稿复核的内容
定稿复核是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总复核,其复核内容包括:
(1)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关联。
(2)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底稿是否具备了法律证据的条件。
(3)审计证据的合理性;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足以对审计报告的内容加以支持;重要的审计要点是否经过认真查核并有足够的查核记录资料。
(4)审核结果是否正确,评估是否合理,稿内逻辑关系能否成立。
(5)审计工作是否遵循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查核工作是否按审计方案的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项目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6)工作底稿的编制是否符合规范,签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符合要求。
3.复核的方法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方法主要是:
(1)与填制审计工作底稿人交谈底稿填制的主要情况;
(2)审阅底稿的内容;
(3)试算底稿各有关数字;
(4)确定初次评估和试算稿的内容;
(5)复核完毕,如无不同意见,应签章以示负责;如有不同意见,须作出明确的表达,以指示填制人予以补充执行。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即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三级复核制度。复核应当由较高级人员复核较低级人员的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审计工作底稿,确有需要改动,应当另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作出书面说明,已经复核审定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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