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鉴证业务准则以《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为指引,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执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和规则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财政部批准后施行。这就决定了审计准则应当以财政部规章的形式出现,并且成为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中国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事业法制化的需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规范化的需要和注册会计师制度国际化的需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为了保证其科学性、权威性和实用性,应遵循务实、接轨、配套、科学等原则。

从1995年起至2003年5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制定了6批审计准则项目,包括1个审计准则序言、1个审计基本准则及3个相关基本准则、28个具体准则、10个实务公告和5个执业规范指南,共48个项目。此外,针对不同业务,还发布了3个指导意见、2个审计技术提示和8个规范性文件。最近几年,由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牵涉到国内外一些公司相继出现的会计舞弊事件之中,有的陷入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有的被迫关闭。注册会计师到底面临着何种审计风险、造成审计风险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最大课题。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新的准则体系根据注册会计师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趋势,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分为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个部分。鉴证业务准则以《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为指引,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部分又按照各个准则规范的内容不同,分为6个不同大类,共计41个具体准则。201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原有准则体系进行了再次更新,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具体框架如表4-1所示。

表4-1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共分9个部分。

1.总则

鉴证业务准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其目标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界定了注册会计师业务类型,鉴证业务的种类、鉴证业务的要素等。

2.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明确鉴证对象信息的概念和特征;将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按照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3.业务承接

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开展的主要工作,尤其是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的内容。准则对业务环境的内容、可以承接的鉴证业务、可以承接的非鉴证业务和作为新的鉴证业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4.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准则对三者的具体构成和相互关系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5.鉴证对象

准则的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说明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形式、鉴证对象的特征及其产生的影响和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www.daowen.com)

6.标准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相关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标准可以通过公开发布、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常识理解等方式获取。

7.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职业怀疑态度)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在应用审计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可靠性、重要性和鉴证业务的判断。注意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所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执行。

8.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候与治理层沟通。在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的表述类型及形式。

9.附则

准则适用的特殊情况以及执行日期。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阅业务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按照准则中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划分,准则中针对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分别作了规范。其中,用于规范审计业务的审计准则共有41项,按照其规范的内容分成六个大类。一般原则与责任部分包括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共8项准则。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的应对部分包括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第1221号——重要性和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共5项准则。审计证据部分包括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1312号——函证、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第1323号——关联方、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第1332号——期后事项和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共12项。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部分包括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和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共3项准则。审计结论与报告部分包括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1511号——比较数据和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共4项准则。特殊领域部分包括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第1602号——验资、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和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共9项准则。另外,查阅业务准则包括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包括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两个准则。

(三)相关服务准则

包括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两项准则。

(四)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目前颁布了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准则。

(五)执业准则指南

为了帮助广大注册会计师正确理解和运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框架下,制定了实施指南。准则指南覆盖所有准则项目,共48项,计100余万字,自2007年1月1日起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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