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出于草拟审计标准和提出有关建议的需要,于1984年5月成立了常设委员会——审计标准委员会,该委员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在十四届大会上(1992年10月18日至23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通过了国际审计组织《审计标准》和《内部审计标准的指导原则》。
(一)国际审计准则指南
1977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的第九届大会上通过了著名的《利马宣言——审计标准指南》,总结了本届及以往的历次大会上提出的建议,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原则,以便加强它们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所以,有人把副标题译成“关于财政监督的指导方针”和“审计规则的指导原则”。宣言除了引言部分,共2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阐明国家审计机关监督的目的是应该及时揭露财政的偏离准则和违背合法性、经济效益性、目的性以及节约原则的行为,以便在具体情况下采取具体措施,使有关责任机关承担责任、要求索赔或者采取措施,避免今后重犯或者至少使这种重犯难以发生。
此外,总则还阐述了国家审计监督有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形式监督和绩效监督等。
2.独立性
主要阐明了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和官员的独立性以及最高审计机关的财政独立性。
最高审计机关只有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不受外来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任务。最高审计机关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不可能拥有绝对独立性,但必须赋予它为完成其任务所必需的在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中拥有决策权限的审计委员和官员的独立性也应由宪法予以保障,其职务的升迁不应受被审计单位的影响,不得依附被审计单位。国家应向最高审计机关提供保证其完成任务的财政资金;如果有必要,最高审计机关可直接向国家预算决策机关申请其认为必要的财政资金;最高审计机关有权自负其责地支配预算中所提供的财政资金。
3.最高审计机关同议会、政府和行政机构的关系
各国宪法应根据各国情况和需要明确制定最高审计机关和议会的关系。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从属于最高审计机关。政府对自己的行为和失职要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4.最高审计机关的职权
最高审计机关拥有调查权,即最高审计机关必须能够接触与财政行为有关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能够要求被审计机构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认为必需的一切答询。对提供答询或资料文件有权通过法律或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期限。最高审计机关有权选择审计所在地——就地审计或案头审计。最高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审计结论表态并采取措施。此外,最高审计机关还拥有鉴定及其他辅助权限。
5.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和国际经验交流
在审计方法和程序方面,最高审计机关应该根据自己制订的方案进行审计,一般只限于采用抽样审计,但审计方法应该不断适应有关财政行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并要制订内部审计手册作为审计人员工作的辅助手段。
在审计人员方面,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委员和审计官员必须具备为圆满完成任务所需的能力和道德品质;招聘人员时,应注意其知识、能力和职业实践;应高度重视理论和实践的职业培训,并鼓励进修深造;应该力争实现与其特殊要求相适应的恰当的工资待遇;在适当情况下可延聘外界专家。
在国际经验交流方面,要求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积极参与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国际思想经验交流。(www.daowen.com)
6.报告
宪法应要求并授权最高审计机关每年单独向议会或其他主管机关报告审计依据;报告应客观和明确注明事实和评价,语言精练、通俗易懂。
7.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
审计机关的基本审计权限应由宪法规定,具体权限可在其他单行法规中规定。最高审计机关有权对所有公共财政、财务管理部门、驻外机构、税收、公共合作工程、电子数据设施、国家占有很多股份的工商企业、受国家补贴的机构、国际性和世界性组织等进行审计。
审计准则指南对审计类型作了明确的阐述,指出了最高审计机关与议会、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职权等,这些都是与社会中介审计准则的差别,各国政府审计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上述差别。
(二)国际组织审计标准
自1985年3月在悉尼举行的理事会上批准了拟订国际组织审计标准的计划后,由美国、澳大利亚、瑞典和英国所领导的四个小组就着手研究制定,直到1991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第35次理事会上才批准了这套标准,并在1992年第十届大会上通过。《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是根据《利马宣言》、《东京宣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各届大会上通过的声明和报告以及联合国专家小组会议就发展中国家的公共会计和审计问题提出的报告拟订的,其目的在于为确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包括计算机系统审计)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做法提供一个框架。
国际审计标准共四章191条。有如下主要内容。
1.政府审计的基本要求
政府审计的基本要求共49条。主要阐述了国际组织的审计标准的可行性;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对政府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作出公正的判断;确立责任程序并使其行之有效;管理部门应对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形式及内容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负责;有关部门应该颁布公认的会计标准,被审计单位应制定明确、适当的目标和绩效指标;一致应用公认的会计标准将公正地展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能使错误和舞弊风险减小到最低限度;立法机关能促使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时所必需的一切资料;所有审计活动都应在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职业范围之内;改进审计技术;避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利害冲突。
2.政府审计的一般标准
政府审计的一般标准共79条。主要阐述了审计师和审计机关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审计师和审计机关才能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完成与现场操作标准和报告标准相关的任务。审计师和最高审计机关必须是独立的;必须具备所要求的能力;必须在遵循国际组织审计标准时做到小心谨慎,包括谨慎地编制计划、谨慎地确定、收集、评价证据以及就调查结果、结论和建议提出报告。此外,还阐述了其他一般标准,即有关的政策和措施:招聘具备适当资格的人员;培养和训练工作人员;编制审计手册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和指南;强化能获得的技术和经验,作出妥善的技术安排,指派足够的人员参加审计,正确制订计划和进行监督;检查内部标准和内部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
3.政府审计的现场操作标准
政府审计的现场操作标准共34条。现场操作标准旨在为审计师必须遵守的、有目的的、系统的以及均衡的步骤和行为确立准则和总框架。这些步骤和行动提出了作为审计证据收集者的审计师为取得特定的工作成果应遵循的审计规则。现场操作标准为实施和管理审计工作确立了框架,它既体现了一般标准的基本要求,又是报告标准所涉及的传递信息内容的主要来源。现场操作标准主要内容有:审计师应以高质量的审计方式编制审计计划;在审计过程中,各级审计人员的工作及每个审计阶段都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审计师应根据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确定审计程度和范围;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时,对遵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进行测试或评估;应取得足够的、相关的和合理的审计证据;分析财务报表,并要取得足以说明财务报表表达正确与否的合理依据。
4.政府审计的报告标准
政府审计的报告标准共29条。为了识别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种不同的审计报告,《国际组织审计标准》第168条规定:用“意见”一词表示反映定期(财务)审计结果的审计师意见,用“报告”一词表示审计师在绩效审计结束后形成的结论。报告标准要求每一项审计结束时,审计师都应编写一份书面意见或报告,以恰当的形式陈述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当易于理解,避免意义含糊和模棱两可,只包括由充分和相关的证据支持的信息,并且是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和有建设性的。审计机关最后决定所要采取的行动是针对审计师所发现的欺骗性做法或严重的舞弊行为的。审计意见或报告的形式主要包括标题、收件人、日期和署名;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受审事项说明、法律依据、标准遵循情况、完整性与及时性。此外,还阐明了财务审计意见和绩效审计报告不一致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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