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被审计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和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人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违反了审计法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六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6)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

对(1)、(2)和(3)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3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4)、(5)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4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以上问题,《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第(6)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7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5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规定适用于违反规定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即适用于“上审下”,不适用于“同级审”,因为“同级审”只需要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而不涉及直接处理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等主管的处理的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处理,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处理。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45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45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于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其审计具有政府内部监督的性质,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只宜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财务收支具有非政府的性质,审计机关对其审计,除了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44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第49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法》第50条还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第51条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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