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为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以审计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它产生于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之中,并且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
(一)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征
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衔接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
在具体的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为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还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尽管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他们均是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国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中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以及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二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以上单位中的有关人员;三是与审计事务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己的意志。
与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就变得毫无实际内容。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审计监督的对象,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
我国审计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属于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固有的基本特征。
(1)审计法律关系是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在参与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国家审计机关。
(2)审计法律关系往往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单方面行为产生的,不需要征得被审计一方的同意;同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由此可见,审计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审计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往往在权利中含有义务,在义务中含有权利。如被审计一方有义务接受审计,对审计决定不服也有权利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www.daowen.com)
(4)审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审计法律、法规先行确定的,没有选择性,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否定其效力。因此,审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先行确定力。
(5)审计法律关系中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发生争议时,其解决途径有:一是由被审计人申请复议;二是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法律特征
审计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过程。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素发生变化,审计法律关系也应随之发生变更。随着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消亡或主体的权利、义务被充分履行,审计法律关系或某项具体的审计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
(1)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3)行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
(4)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有广泛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机关有检查监督、纠正、通报与公布、经济处理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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