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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199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章第18条至第22条中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从1994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第三章第18条至第22条中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从1996年开始施行的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在关于职业道德规范方面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①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第五条);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③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99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认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业务能力、专业技术、职业责任等方面所应达到的行为标准。职业道德守则主要包括基本要求(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业务能力、技术守则、对委托单位的责任、对同业的责任和业务承接等内容。

1997年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又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文包括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附则等七章32条。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职业行为进一步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维护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9年10月14日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该系列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总则、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执业行为、附则共八章31条。

(一)总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诚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规定。

(三)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四)客观和公正

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五)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的工作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六)保密(www.daowen.com)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2)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5)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七)良好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八)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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