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3年恢复审计制度以来,国家审计机关就十分重视审计职业道德建设,在未正式颁布审计职业道德准则以前,就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审计人员守则、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审计工作中六项纪律、保持廉洁的八条规定等,在职业道德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7年1月5日就发布了《审计人员守则》(试行),要求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审计署于1988年7月30日又发布了《审计署关于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认为审计署是国家财政经济监督机关,在为政清廉方面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的通知》精神,保持廉洁,防止腐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守则》,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为他人拉关系做买卖,从中捞好处;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和宴请,不准在被审计单位低价购买物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准搞铺张浪费;不准以出差或开会为名,搞变相公费旅游;把是否保持廉洁奉公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和被审计单位揭发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明处理,要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1989年8月7日,审计署又发布了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遵守的六项纪律,主要内容是:不接受宴请;不接受礼品或购买低价、紧俏商品;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不隐瞒依法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不泄露审计工作中涉及的机密。
1989年8月22日,审计署又发布了《关于审计署机关干部保持廉洁的八条规定》。该规定除了重申以前有关规定的内容以外,前五条都是新增的规定。如规定机关干部到本地或外地出差,一律按标准付费用餐,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宴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或以低于当地市价购买土特产品和其他物品;副审计长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安排在本署工作,司局级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安排在本司局工作,不得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提干、出国、入党等向有关方面施加影响;机关不再购买进口小汽车;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标准分配住房,不得超标准用公款装修住房。
1995年5月20日,审计署又发布了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或领导干部检查审计工作,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宴请;机关干部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调研时,执行当地接待标准;审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外单位举办的庆典应酬性宴请,由组织派人参加。并规定如有违反行为,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由个人负担相应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正式发布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后经修改,于2001年8月1日由审计长签署的第3号令发布施行。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共18条,主要阐明了制定职业道德准则的目的、依据和职业道德含义及要求。制定职业道德准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严肃审计纪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所称的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在审计人员职业品德方面,要求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在审计人员职业纪律方面,要求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要求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方面,要求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继续教育和培训规定,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并应当达到继续教育所规定的时间和质量技术,以始终保持专业上的胜任性。(www.daowen.com)
在审计人员职业责任方面,审计人员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界提供和披露在执行职务时所取得的资料,也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权威,不得损害国家审计机关的形象,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应由其所在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08年3月起,审计署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八不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12月5日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要求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八不准”审计纪律。新“八不准”主要包括: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2)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3)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4)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5)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7)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8)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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