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对社会审计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自我管理
这种方式主要由社会审计协会承担对社会审计人员的培训、考试、颁发执照、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并负责制定社会审计准则,对社会审计人员进行纪律制裁等。例如,美国由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社会审计准则和社会审计人员的考试工作,各州会计师事务委员会具体管理本州的民间审计工作。
2.通过半官方半民间的机构管理
即成立一个由政府官员、社会审计人员、教授等人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对民间审计工作进行管理。例如,泰国在1962年颁布的《审计会计师条例》中规定,成立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商业部次长担任主任委员,商业注册厅厅长、中央财会厅厅长、税务厅厅长、审计长公署审计长、朱拉隆大学商业会计系主任、法律大学商业会计系主任担任委员,以及由部长任命的委员8人(其中注册审计会计师的人数不得少于半数)等组成。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与任务是接受审计会计师注册登记,并发给执照;责令注册审计会计师停职或吊销其执照;制定注册审计会计师的申请、发给执照、延期颁发执照等有关规定、条件与办法;为大学或其他教育部门提供有关审计、会计专业学历的咨询。
3.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管理
日本大藏省直接参与对公认会计士及其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考试合格的公认会计士,报大藏省认定后,方可注册登记;二是成立审计法人须得到大藏省的同意;三是审计法人、审计大公司的报告要报送大藏省。(www.daowen.com)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为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财政部于2002年10月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职能收归财政部门行使。并于2002年11月14日颁发了财会[2002]19号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该文进一步理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了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在实际运行中,曾采取将行政职能委托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过渡性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依法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终止委托行政管理职能,是贯彻《注册会计师法》和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规则、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支持和法律援助,努力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根据该文规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审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等行政职能,可由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如财政部的会计司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可由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如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局行使),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会签会计管理机构和财政法制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可由财政法制机构负责(如财政部的条法司行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主要包括拟订执业规则、会员注册管理、组织考试和继续教育、对会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密切与注册会计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管,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公正执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认真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与国际组织、执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法制等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和配合。
根据《审计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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