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财政部第24号令)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应当报送: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4)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www.daowen.com)
(5)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6)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与审批程序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大致相同。只是在递交申请书时应附送的文件有所不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附送:①合伙人协议书;②各合伙人姓名、简历、地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章程;③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④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⑤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⑥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合伙人协议书应载明:①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住址;②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③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应承担债务的份额;④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⑤合伙人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⑥组织和管理。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以及书面合伙协议,其中,合伙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3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按照财政部2007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也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或者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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