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出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内部审计权限是完成内部审计职责的有力保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只有保证内部审计师不受限制地进行客观的审计,才能保证其职责履行和作用的发挥。

根据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11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主要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召开会议权。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制定和提出制度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勘察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5)调查取证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临时制止决定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7)暂时封存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意见建议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www.daowen.com)

(9)通报批评与追究责任的建议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此外,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还充分强调了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1)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2)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只提出了参加会议权和参与制度制定、修改、督促落实权、检查权、调查权、临时制止权、暂时封存权,而没有召开审计会议权、制定审计制度权、要求报送资料权、就地检查权及有关的建议权。显然这种授权不够充分,与内部审计机构应完成的职责不相称。有些部门还提出了跟踪重大经营决策投资方案决策的过程权。

国资委在其暂行办法中,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还提出了一些工作方面的要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国资委备案;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对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国资委提出审计报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此外,国资委对内部审计的检查取证、报告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资委在其暂行办法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还提出了有关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机构及时反映情况。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企业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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