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总体上讲,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此外,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还承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我国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职责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我国《宪法》第91条原则地规定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审计法》第1章第3条和第3章有关条文分别规定了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具体职责。

从总体上讲,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其监督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其监督内容包括上述监督范围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其监督要求是检查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此外,审计机关作为政府内部的职能部门,还承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

审计机关具体职责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财政收支审计职责

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审计署可以对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我国在《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审计职责

对财务收支审计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①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和中央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活动以及从事有关金融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有关金融机构经管的中央国库业务进行审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③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⑤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⑥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⑦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3.效益审计职责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因此,开展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审计,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目前,审计工作已转向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和效益审计并重的发展方向;同时,国外大多数审计机关普遍开展了绩效审计,开展效益审计符合现代国家审计发展的要求。绩效审计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向,开展绩效审计理应是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4.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自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下发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已具有较好的基础,理应上升为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责

这主要是指除审计法中作出的专门规定外,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中所作的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如在宪法、预算法会计法中的规定等。

6.专项审计调查职责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7.审计管辖范围确定的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应当防止重复审计。

8.管理审计工作的职责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最高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9.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0.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核查的职责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利马宣言》第七部分专门论述了各国最高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监督国家的财政行为,对驻外的国家机构的监督,国家捐税的审计,国家承包合同和公共建筑工程审计,电子数据处理设计的审计,国家参投的经济企业审计,对接受补贴单位的监督,对国际组织和跨国组织的监督。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不仅符合《利马宣言》所规定的职责框架,同时更加切合我国国情的需要,真正体现与时俱进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机关的权限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所享有的资格和权能,也就是审计监督权。我国《宪法》第91条、第109条及《审计法》第4章(审计机关权限)、第6章(法律责任)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了全面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看,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专属性。权威性表现在审计监督权是由宪法确认和审计法规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其抵触,宪法中确认了审计监督权,具有最高权威性;审计法是审计监督活动的基本法,审计法对宪法中确认的审计监督权加以具体化。法定性主要表现在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稳定性方面。审计机关的权限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审计法中对审计监督权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就要受到追究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的权限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修改法律,其权限不得变更或消灭。专属性表现在审计机关的权限只能由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独立行使。一切非审计机关和个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力,也不得干涉审计机关行使权力;审计机关在从事其他民事、经济以及内部行政管理活动中,也不得行使审计监督权。

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还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①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是一种行政监督权;②行使审计机关权限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③审计机关权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具体包括以下六项权力。(www.daowen.com)

1.监督检查权

(1)要求提供资料权。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与谎报。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提供的资料包括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等。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检查权。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的权力。这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最基本的权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不得拒绝。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是指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的权力。审计机关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采取强制措施权

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或者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被审计单位的账册、资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审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权的适用条件和方式,在《审计法》中有如下两种情况的规定。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采取如下临时强制措施:

①有权予以制止。如责令被审计单位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况紧急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暂时封存有关账册和资料。

②当采取上述制止措施无效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③对已经拨付的款项,暂停使用。如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直接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或者由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已经取得的款项暂时予以封存。

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消除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或者由财政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及时解除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2)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暂时封存有关账册和资料。

3.提请协助权

为防止毁灭审计证据、抽逃资金和责任人出逃等现象发生,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应借鉴《行政监察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及有关国外审计法规,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

4.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是指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权力。审计机关对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单位的审计结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改进措施的审计结果等应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对社会公众关注的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5.处理处罚权

(1)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主要有两方面表现:一是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侵犯了审计机关要求报送资料权;二是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审计或者调整的,如拒绝审计机关对资料和资产的检查,或者有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和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法取得的资产等。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接受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处罚。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审计机关对查出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给予处理,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审计机关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被审计单位,除适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规定外,并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款额;情况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该款项的5倍。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同样享有该项职权。

(4)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处罚权。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的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不缴纳有关款项的,审计机关有权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助执行的主管部门,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6.建议纠正处理权

审计实践中,一些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由于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如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纠正处理权还包括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权。①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的行为,或者发现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认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②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建议。

《利马宣言》原则地规定了各国审计机关的检查权、审计结果落实权和审计质量监督权等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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