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

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宪法、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来并进行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审计机关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使审计监督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的组织,以行政法人资格从事审计行为。地方审计机关也是根据宪法、审计法有关条文规定设立的,同样具有法律地位。省、自治区审计机关称审计厅,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统称为审计局。

审计机关是审计权力的承担者和审计监督活动的实施者。因此,审计机关就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审计监督权的组织机构。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宪法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来并进行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以及《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从职能上讲,审计机关有对外行使权力的组织,也有管理内部事务的机构;从地域而言,有中央审计机关,也有地方审计机关;从组织形式上看,有常设机构,也有派出机构。我国审计机关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使审计监督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的组织,以行政法人资格从事审计行为。我国的审计机关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最高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9月15日,它是国务院所属部委级的国家机关,是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指示,遵照和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对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独立的行政主体从事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审计署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起草审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修改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布审计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全国审计项目计划;办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指导全国性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组织、实施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领导、管理全国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和其他审计工作,制定审计准则;指导和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协同省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事项;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于我国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是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如属于中央的企事业单位由审计署负责审计;属于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由省、市、县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为了就近审计和同行业审计的需要,审计机关有必要在重点地区和部门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派出机构,须经国务院批准。审计派出机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独立进行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后,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在重点城市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各该地区的中央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级政府财政进行审计监督。这些派出机构直接受审计署领导,对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处级以上的干部由审计署任免。在各部委派驻部门的审计机构,原则上负责各该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和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受审计署和驻在部门的双重领导,对审计署和驻在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派驻部门审计机构的编制由审计署负责核定,处级以上干部由审计署任免。

(二)地方审计机关(www.daowen.com)

地方审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也是根据宪法、审计法有关条文规定设立的,同样具有法律地位。

省、自治区审计机关称审计厅,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统称为审计局。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律上也具有双重地位:一方面,它是各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直接对本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另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以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从事活动。《审计法》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和本级政府的政策、决议行使权力,处理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委托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制度,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办理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指导审计管辖范围内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组织实施对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领导、管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和其他审计工作;具体指导、监督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根据规定具体监督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协同下一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下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的任免事项;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行政公署的审计机关,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行政公署专员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方面的报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如:①地方审计机关要遵照执行上级机关颁布的审计规章和审计工作决定;②地方审计机关要认真办理上级审计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③地方审计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查出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④地方审计机关如遇到有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指示、决定与上级审计机关的决定、规章相违背时,应按上级审计机关的执行。当然,上级审计机关也要考虑下级审计机关及地方政府的意见。

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地方审计机关也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但应由本级政府决定,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我国审计组织体系的主要特征是:我国国家审计实行行政审计模式;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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