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尽管各国审计机关的称呼不一,但都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立法型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

国家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家审计机关不仅是最早的审计组织形式,而且也是现代各国审计机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尽管各国审计机关的称呼不一,但都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体制不同,最高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地位也有很大差别。其主要类型有以下三种。

(一)立法型

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都属于立法型审计机构。例如,奥地利审计院直接隶属于国民议会,每年向国民议会提交工作报告;加拿大审计长每年向议院报告审计长公署工作中重要的应提请众议院注意的任何事项;美国审计总局(署)隶属于国会,不受任何行政当局干涉,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

(二)司法型

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例如,意大利的审计法院对公共财务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有裁判权,审计法院直接向两院报告审查的结果;西班牙审计法院拥有自己的司法权;法国审计法院也有一定的审判权。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和很高的权威性。(www.daowen.com)

(三)行政型

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它们对政府负责,保证政府财经政策、法令、计划、预算的正常实施。例如,沙特阿拉伯王国审计总局是对首相负责的独立机构,年度报告应呈递国王;泰王国审计长公署应向内阁总理呈报;瑞典审计局认为有必要报告有关情况,则应首先向负责部门或有关机构报告,如认为无此必要,可直接向政府报告;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进行审计工作。行政型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法规进行审计工作,其独立地位相对较低,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还有些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之间,难以确定其从属类型。例如,日本会计检察院既不属于议会,对内阁也具有独立的地位。会计检察院认为其检查报告需要向国会申诉时,可由检察官出席国会或用书面说明。德国联邦审计院是联邦机构,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受法律约束。联邦审计院的法定职能是协助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作出协议。一般来说,这类审计机关只受法律约束,而不受国家机关的直接干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