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
我国的审计历史源远流长,从国家审计发展过程看,大体经历了古代审计、近代审计和现代审计三个阶段。
公元前11世纪至1840年为我国古代审计阶段。我国国家审计产生于西周时代,其主要标志是“宰夫”一职的出现。在周朝官制天官系统中,大宰、小宰和司会等官职均与审计职责有关。大宰为天官之长,其中有“以八法治官府”之审计职掌,即就会计之中得失考断之;大宰还受计岁会,每三年还要对各级官吏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功过进行奖惩。小宰为大宰属员,协助大宰受计。小宰的属员宰夫是周代官厅审计的主持者,是主管“治朝之法”的官员,他不掌管任何财物收支,只负责对各官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全面审查,就地稽查财物收支情况,监视群吏执行朝法,以维护国王的利益,如发现违法乱纪之事,可越级向天官乃至国王报告,加以惩处,对用财得当者,给予奖励。
秦汉时期是审计与会计由合一而渐次分离,审计走向独立的阶段。秦代实行御史制度,国家设御史大夫,直接辅佐皇帝行使对国家政治和财政的监督工作。在全国三十六郡设监御史,负责郡、县的政治和财政监察工作,全国上下形成了完整的网络。汉承秦制,仍由御史大夫兼上计之职,行使监察大权,并制定了有关上计实行办法的“上计律”,更加完善了自春秋战国时期所形成的上计制度,从而使我国审计与法相联系,成为我国审计立法的开端。
隋、唐两代,在刑部下设比部,进行审计。比部是独立的审计组织,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行使司法审计监察权,专管“勾稽天下财赋”。
宋时,除在刑部之下设有比部外,北宋初还在太府寺内设审计司,并在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设诸军诸司专勾司,专门审查军政开支。后于南宋改诸军诸司专勾司为审计院,从此,“审计”一词,不仅成为我国审计机构的命名,而且成了我国财政财务监督的专用名词。
元朝取消了比部,户部行使审核会计报告权。明、清时,比部职权虚有其名,另设六科、十三道监察御史,构成独立的监察系统,即所谓的科道制度。事实上,元、明、清三代基本上未设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处于衰落时期。
1840年至1949年为我国近代审计阶段。1912年,北洋军阀控制下的北京政府在国务院下设中央审计处,并公布《审计处暂行规定》、《暂行审计规则》、《执行规则》、《收支凭证的证明条例》等审计法规。1914年,改审计处为审计院,颁布《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规则》。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审计院组织法》,仍设审计院。1931年,改审计院为审计部,隶属监察院。民国时期审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审计法规的完备达到空前的程度。一方面,它突破了历代将审计内容附于其他刑事法规之内的习惯做法,公布了大量的专门的审计法规;另一方面,所颁布的审计法规涉及审计的各个方面,形成了审计法规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组织和根据地工农政权中也实行了审计制度,既有一定的审计组织,也颁布了一些审计法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5年7月建立的省港罢工委员会中就设有审计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于1934年公布了《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并在省和直属市分设审计委员会,重点是审查开支是否节约和有无损失浪费问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边区行署、专区、县均设有审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审计步入现代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国学习苏联的经验,以会计检查取代了审计,国家未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一方面赋予会计人员以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职权;另一方面实行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不定期的会计检查,对财政、税务、银行进行业务监督。但这些检查监督,既不能自行监督,也不能互相监督,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们开始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的审计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监督体系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出于健全民主与法制、为宏观调控服务、维护经济秩序、保障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在我国建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9月,国务院设立了审计署,县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成立了审计局,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1984年12月17日,中国审计学会成立。1985年8月,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0月,又公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94年8月31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规定。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2006年2月28日,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此次修订涉及30余项条款,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和规范审计行为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新的《审计法》以宪法为依据,与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衔接一致,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依法审计、与时俱进的行业发展特点,促进审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审计环境。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执法行为,强化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2010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权限、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2010年9月1日,审计长签发了审计署8号令,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审计准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多年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审计机关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抓住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了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在促进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不断深化了预算执行审计,加大了对中央补助地方支出的审计力度,加大了对中央二、三级预算的延伸审计,充分揭露了预算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对财政部门审计从单纯合法性审计向管理规范审计;围绕防范金融风险,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审计,不断揭示了骗贷和超能力借贷现象,揭露了市场管理混乱及国外贷援款项目管理不善的现象;配合国企改革,加大了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力度,充分揭露了企业损益不实、潜亏较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主业与三产产权不清、收益向三产产业流失以及违法经济案件等。为促进和加强改善宏观调控,审计署深入开展了专项审计和调查,如对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问题、“大学城”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水利建设资金和部分水利项目问题、粮食风险资金问题、政府外债项目问题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深入开展了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加强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的审计,如对国债资金、土地出让金、教育医疗资金、支农资金、救灾资金、各种保险金进行了审计,揭露出管理不规范、损失浪费大、挪用严重、投资效果差以及乱收乱支、隐瞒截留等问题。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个暂行规定,积极探索和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从2005年起,我国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扩大到地厅级;201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领导干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范畴。在查明事实、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我国国家审计积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把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提高审计监督的效果。仅2004年审计署对外公告了11个部门单位和3项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全国地方审计机关11个月向社会公布了452篇审计结果,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形成了所谓的“审计风暴”,赢得了社会大众的充分肯定、支持和高度评价,同时也促进了有问题的政府部门和单位的整改。
二十多年来,国家审计机关在认真抓好各项审计业务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基础建设工作。为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和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明确审计责任,在20世纪50个规范的基础上又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从2000年1月至2013年6月,审计长共签发了1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及时颁布、修订、废止了部分审计规章。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审计应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推动审计工作由传统审计主流向现代审计迈进,推动中国审计逐步融入世界审计主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庆祝成立二十年之际,颁发了《审计署2003年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随后,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审计署在2008年7月11日颁布了《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该规划共18条,大体划分为三个部分:1至5条论述了今后五年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审计方式和审计基础建设,突出强调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增强审计工作的主动性、宏观性、建设性、开放性和科学性;在深入总结我国审计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坚持多种审计类型的有效结合,积极探索跟踪审计,着力构建绩效审计评价及方法体系,努力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还要注重加强审计理论和审计文化建设。6至11条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分别提出了我国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涉外审计等审计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重点。12至17条提出了加强审计基础建设、提高审计管理质量的各项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在审计法治化建设方面,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规,构建审计准则及指南体系,规范审计行为,推进依法审计;在审计结果利用和审计宣传方面,提出要坚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强审计信息分析,提升审计成果层次,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强调以人为本,坚持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和健全适应审计工作发展需要的干部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干部队伍建设,为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人才支撑;强调要完成“金审工程”二期建设,推进“金审工程”三期建设,大力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指出要整合审计资源,做好实现科学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年发展规划起点高、立意高,有新思路、新举措,体现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同时又能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对推动今后五年国家审计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我国社会审计应运而生。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1年,在上海开始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执行审计工作。以后又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会计师复验章程》、《会计师章程》等,规范了社会审计的业务范围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取消了社会中介审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和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总方针的需要,于1979年开始陆续设立会计顾问处。1980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同年5月,开始筹备上海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于次年正式开业,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会计和审计的有关业务。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0条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账业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对注册会计师的地位和任务所作的规定,它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审计的发展。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于198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5年,财政部批准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至第7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这些法规与准则的公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发展及其规范化。
从1983年起,审计部门领导下的审计师事务所在全国陆续组建。1987年1月,审计署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审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明确了开展审计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然后在审计条例中又进一步规定了社会审计组织的性质和业务范围。(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经财政部、审计署研究决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统一联合,从1995年起我国社会审计事业逐步走上了统一发展的道路。
近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两会”联合、清理整顿、脱钩改制、自律监管、诚信建设、队伍建设、专业标准建设、自律体制建设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卓著的成就。
在统一社会审计市场和整顿规范行业执业秩序与环境方面:1998年底,全国各地“两会”联合工作全部完成,结束了社会审计市场分割管理的历史,实现了统一法律规范、统一执业标准和统一监督管理。1997年,遵照国务院领导关于“做好扎实工作,整顿会计师行业”的指示精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全行业开展了以“清师、清所、清业务”为主要内容的清理整顿工作。200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地方协会积极参与国务院组织开展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积极推进行业脱钩改制和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方面:1998年初,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中介行业中率先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事务所必须与挂靠单位在“人事、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彻底脱钩,改制成为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发起设立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经营、自担风险的执业机构。2000年初,启动了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工作,为适应大型及特大型企业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必要的准备。脱钩改制改变了事务所的“官办”形象,增强了国内外投资者的信赖度,为注册会计师实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奠定了体制基础。同时,也使从业人员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明显提高,队伍结构趋向年轻化、专业化,事务所发展活力得到全面激发和释放。
在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方面:2001年以来,国内外证券市场接连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欺诈案件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审计失败案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率受到严峻挑战。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协会与全体同仁认真总结与反思,明确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行业建设思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加强行业诚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发布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系统提出了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措施;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发布了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意见;加强对会员执业诚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实施会员诚信档案制度;加强行业诚信的宣传教育,强化会员“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
在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的实现途径和逐步建立与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方面:一是发展和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完整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不断开拓管理与服务的新领域;二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的决策组织体系;三是加强协会秘书处的建设,提高秘书处的执行能力。
在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和提高行业执业质量方面: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包括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自律惩戒制度、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一是把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金融企业、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审计业务列为监管重点;二是把变更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作为监督突破口;三是重点建立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
在加强专业标准建设和建立与完善行业职业规范体系方面:自199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以来,已先后组织制定发布了48个准则项目,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既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又兼顾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中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发布,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中,拟订了22项新准则,修订了26项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加紧了对国际审计准则的修订,以保证准则的高质量运行,为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我国也不断吸收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成果,总结审计准则体系在我国贯彻实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计准则体系,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2010年11月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8项准则及与其配套的38项应用指南,并从2012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
在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和抓好考试与培训工作方面:自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9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目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发展成为国内考试人数最多和权威性最强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自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9次。至2009年已累计吸引700万人次参考,14万余人取得全科合格的成绩。为了加快行业人才培养,实现行业人才国际化,推动实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目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9年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新的考试制度。200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审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为了不断提高队伍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6年9月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新的继续教育制度中,加强了对培训机构、考试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形式、考核周期等方面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目前,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协会为骨干、事务所为基础的培训组织体系已基本建立。随着北京、上海、厦门三个国家会计学院的顺利建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托三个国家会计学院开展了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工作。
在加强国际交往和提升行业国际影响力方面:近年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会计市场开放有关工作,不断提升行业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会计市场开发的谈判和亚太经合组织贸易开放的谈判工作,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与29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个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先后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向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和教育委员会派出了正式代表,参与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教育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先后被推选担任亚太会计师联合会理事、副会长和会长职务;2003年11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代表当选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理事。
截至2010年1月中旬,我国已有会计师事务所6813家、分所789家。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已达15.5万,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8.5万人,遍及工商、金融、证券、政府部门和学术界、教育界;非执业会员7万多人,全行业从业人员近30万人。据统计,2008年全行业完成收入310.4亿元,同比增长12%。
(三)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
我国早期的皇室审计、寺院审计均属于内部审计的范畴。现代内部审计在民国时期就已诞生,在铁路和银行系统有了较为健全的内部稽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一些大型专业公司和厂矿企业也曾设有内部审计部门,一些中型企业也设有专职的审计人员,只是到1953年全面学习苏联后才被撤销。
我国的社会主义内部审计是从1983年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1985年12月,公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暂行规定中所阐述的内部审计问题;后来在《审计条例》中又原则规定了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及审计范围等;当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后,各业务主管部门(部、厅、局)又针对本系统情况作出了系统内部审计的一些具体规定。上述的一些制度和规定促使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迅速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广泛而又深入地开展。
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要求,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内部审计的迅速发展,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又重新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函[2004]32号《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根据审计法修改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8月公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走过了一段起伏不定的历程,随着人们对经济管理的重视和对内部审计作用的认识,到了21世纪,我国内部审计步入了稳定发展阶段,走上了行业管理的轨道。自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来,现在团体会员已达到882个。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内部审计机构有8万多个,内部审计人员有22万余人。近几年,我国内部审计工作在规范制定、学术研究、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国际交流等方面均取得可喜的成绩。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委员会规范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29个具体准则,并且发布了5项实务指南,这对统一规范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学术委员会五年来组织了十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就内部审计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如内部控制问题、风险评价问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投资审计问题、内部审计质量管理问题、内部审计作用发挥问题等)组织全国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研究与总结,不仅促进了全国内部审计人员科研水平的提高,也加快了先进经验在全国的推广。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培训委员会为了帮助全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层次地开展各种培训活动,每年都要组织近30个班、上千人的培训,这对促进全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03年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又积极开展了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全国已有20多万人获得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近几年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工作,不仅提高了我国内部审计的国际地位,同时也学到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和技术。从1998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国际内部审计师考试工作,现已成为参考人员最多的国家。到2009年末,我国共有18000余人获得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这为我国内部审计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