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在具体运营中,表现为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又独具特点。因此,我国相关职能部门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制定了专门性的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1)网络支付;(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3)银行卡收单;(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办法》中所称“预付卡”,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办法》中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机)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电子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1月5日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我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对“电子银行业务”解释为,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信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3.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我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的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所以,该《通知》只是对P2P网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国务院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即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并要求对这三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格惩治。
4.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我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www.daowen.com)
2012年5月,我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广大投保人进行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提示。此外,早在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就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致力于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业的法律环境。
5.众筹融资法规
众筹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比较成熟与完善的是美国的JOBS法案。2014年3月2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起草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通过;同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JOBS法案将关于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的行为得到法律确认,该法案成为美国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法律。
关于众筹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9月16日,我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其中,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销售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尚不适宜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另外,依据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触犯违法风险,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将予以相应惩治。
6.虚拟货币法规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4日,我国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业务需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13年12月3日,针对“比特币”虚拟货币在我国的一度盛行,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个职权部门在对比特币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后,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该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还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此外,该《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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