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平台是一种崭新的运营模式,由于它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运营模式,即使众筹有无限发展的前景,但是它仍然会产生一些法律风险。主要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代持股的风险,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以及相关的信用风险。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在国内,由于民间融资渠道的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地发生,容易引发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
从法律的形式上看,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采用了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人进行投资,但是这与《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相违背,因为股权众筹属于变相公开的一种形式。
三、代持股的风险。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公众股东的人数就不能超过50人,如果超过了这个人数限制,就不能被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法》限定的,50人之外的出资人不会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而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为了筹满资金,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对出资者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但是立法精神不鼓励这样的形式,虽然代持股不违反法律规定。代持股的缺点,除非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不然一般倾向于保护显名股东的权益,所以这样的情况会让一些众筹项目的出资人的权益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侵害。(www.daowen.com)
四、监管制度缺失引发的风险。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五、知识产权权益受到侵犯的风险。由于众筹的项目多数是创意类项目,由于众筹网站的对象不特定性、公开性,导致创意被剽窃的概率增加。另外,如果创意发起人的创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么可能投资人会有失去原始投资资金的风险。
六、相关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合伙公司的信用风险。
关于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第一,项目发起人的资质问题,由于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并没有太多的要求和硬性的审核,可能产生以虚拟身份发起项目的信用风险。一旦项目的资金募集成功,投资人可能无法联系到项目发起人,最终得不到收益。第二,项目发起人的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虽然投资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取回资金,但是成本较多,诉讼的金额可能高过了投资的金额,所以最终导致投资人降低对众筹的热情。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这个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并不具备从事支付服务的资格,同时众筹平台在操作中,还具有支付中介的角色,但是它并没有受到监督。所以,众筹平台是靠自己的信用在经营平台庞大的资金,如果出现信用危机,投资人很难将资金收回。
合伙公司的信用风险。虽然众筹的投资人最终成立了合伙公司,但是由于投资人之间的无法信任,普通合伙人并不能得到大家的信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公司的全权代表,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极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为普通合伙人不仅代表了合伙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代表了他自己的权益,如果当个人的权益高于一切的时候,普通合伙人可能会出现人品问题,所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合伙公司存在着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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