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完善

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完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建部是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门,再兼管传统聚落的保护工作可能造成经济工作冲击传统聚落保护工作。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部门可以与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门形成相互监督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分权的原则。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途径是多元的。只有多种途径的综合运用才能完成保护传统文化、全面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

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的完善

笔者在山西吕梁地区调研时,听到一位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干部反映,当地过于强调经济建设,忽视文化遗产保护,一些古村落、古街道被拆除了,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干部提出反对意见未被采纳。在过去的传统聚落保护工作中,强调住建部的主导作用。住建部是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门,再兼管传统聚落的保护工作可能造成经济工作冲击传统聚落保护工作。过去的传统聚落保护工作强调国家文物局的作用,国家文物局的行政级别不够高,难以阻止拆除传统聚落的行为。体制设计上的缺陷造成了传统聚落保护工作的不力,很多传统聚落被拆除都与体制设计的缺陷有关。

文化遗产保护体制设计至少应当体现如下原则:

第一,由非经济部门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果有经济管理部门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就会造成重经济增长而轻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有负责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反映,在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时期,很多古镇、古村落、古街区、建筑被轻易拆除了,文化遗产管理部门劝阻不起作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由多部门协作,应当由非经济部门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经济目标分别由不同部门执掌,两个部门是平级的,无高低之分。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部门可以与主管经济工作的部门形成相互监督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分权的原则。这种制度设计对改进传统聚落保护工作是有利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本条符合以上两个原则。

第三,上级政府应当全面统筹协调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和经济部门的工作,不应单纯支持经济部门的工作,轻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四,对政府及公务员的评价指标应当兼顾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和经济目标,不能单纯体现经济目标,轻视文化遗产保护目标。保护文化遗产与推进现代化的目标是平行的,无高低之分。如果政府将推进现代化目标作为最高目标,将经济部门作为最高的部门,就会使传统文化受到歧视,保护文化遗产的工作就将处于松懈的状态。

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途径是多元的。只有多种途径的综合运用才能完成保护传统文化、全面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www.daowen.com)

【注释】

[1]李斌、樊攀、乌梦达:“像爱惜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习近平总书记‘出’的这道题北京西城如何‘答’”,载http://www.xinhuanet.com/2018-04/16/c_1122691537.

[2]参见喻世恩:“从芝加哥城市建筑的演变看美国的多元文化”,载余志森主编:《美国多元文化研究——主流与非主流文化关系探索》,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3页。

[3]梅联华:“对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60页。

[4]刘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东方立场”,载《东南文化》2012年第2期,第20页。

[5]项江涛:“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生产力视角与文化主体的历史使命”,载《长白学刊》2011年第5期,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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